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号牌的安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GA804-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及其第1号修改单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号牌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10]277号)规定的安装标准予以安装、悬挂: (一)前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前端的中间或者偏右,后号牌安装在机动车后端的中间或者偏左,应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和号牌的识别。 (二)号牌安装要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遮盖,横向水平,纵向基本垂直于地面,纵向夹角≤15°。 (三)除临时入境车辆号牌和临时行驶车号牌外,其他机动车号牌安装时每面号牌至少要用两个统一的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固定。除受车辆条件限制外,每个号牌的4个安装均应当安装固封装置。 (四)使用号牌架辅助安装时,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机动车登记编号字符边缘大于5mm。 (五)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应放置在前风窗右侧,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六)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车内后风窗玻璃左下角。没有风窗玻璃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应随车携带。 二、严禁以下交通违法行为: (一)未悬挂号牌、悬挂单幅号牌或不完整号牌。 (二)使用外置锁式、内藏锁式、电子自动遮挡或更换式活动牌照架进行安装。 (三)以反装、倒装、弯折等形式安装号牌;以悬挂物、遮挡物、粘贴物等遮挡号牌;以积雪、尘土、污泥等遮、污号牌;以LED灯等发光、反光装置或材料干扰号牌识别;使用化学药剂擦拭、涂改号牌,致使号牌无法清晰识别。 (四)号牌前方采用有机玻璃、固定防护装置遮挡,影响号牌识别。 (五)未使用法定固封装置对号牌进行固定,或号牌固封装置上压有的发牌机关代号与号牌不相对应。 (六)在车辆号牌安装处同时安装有其他标牌。 三、以下情况导致号牌不清晰、不完整,影响识别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更换时,应更换号牌: (一)号牌字符被涂改,不能复原。 (二)号牌字符的反光性能不一致或底色反光不均匀。(三)号牌的安装孔损坏或其他物理化学损坏。 (四)号牌的底色或字符颜色有明显褪色。 (五)机动车登记编号不完整。 (六)其他不符合号牌外观国家标准规定的情形。 四、违反上述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更换地点:廊坊市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其城南分所、各县市公安交警大队车管所、全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补发机动车号牌固封装置每包收费4元。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 作者: 来源:文安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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