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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被轮奸时怕弄脏床单,竟造成对方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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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5 14:58
  • 签到天数: 1883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3-4-26 17: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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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岁的女青年王静(化名),因为老公常年出差不在家,寂寞无聊,半夜独自一人出来吃烧烤。此时,周某(17岁)、周某昌(17岁,某技校在校学生)、韩某(15岁,在校学生)等6名少年也在吃烧烤。看到王静穿着时尚、长相漂亮,便凑过来搭讪。王静看见是几个孩子,有的还穿着校服,便放松了警惕,当时王静正无聊,便与他们闲聊起来。

       


    周某嘘寒问暖、体贴入微,让王静对周某的印象很好,当周某等人得知王静常年只有一人在家住时,好心的表示,无聊就可以找他们玩,王静内心甚是感激,还请他们喝了几瓶啤酒。

      

    吃完后,周某的等人要送去王静回家,王静觉得太晚了不想答应,可是架不住对方软磨硬泡,只好答应。王静和6人玩了一会儿扑克,这是周某等人又买来啤酒和王静一起喝。 在将王静灌的半醉后,6人将王静强奸,还威胁王静不许报警,否则对其不利。

      

    事后,王静哭了一宿,但是感觉此事太过丢人,又惧怕几人的淫威,而且担心如果此事一旦败露,家庭可能破碎,便没有报警。




    之后的2个月里,周某等人利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又先后12次在王静家里、宾馆等处强行和王静发生了性关系。


       


    直到有一天,王静的妈妈发现王静怀孕了,而这段时间王静的老公一直在国外,所以王静的妈妈就逼问王静,刚开始王静只是哭,在经过王静妈妈耐心开导和强烈追问下,王静才哭诉了自己长期以来被几个社会不良少年胁迫轮奸、还被迫给他们钱花等事情经过。

      

    王静的妈妈立刻带领女儿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迅速将6人抓获。

      

    一审判处了周某等人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可是,周某等人的父母重新请了律师,提起上诉,而周某等人在二审中当庭翻供,对法院认定的强奸罪等矢口否认。

      

    周某的律师,以两条理由推翻此案

      

    第1条,一次周某等人在饭店吃饭,其间周某打电话将王静叫来一起吃饭,席间,周某说自己父母已托好了关系准备去当兵,王静还拿出100块钱随份子给周某,饭后周某等人又将王静拉到宾馆发生了性关系。证明王静和周某等人是很要好的朋友,而且王静喜欢周某,因此之后王静与周某发生的性关系纯属自愿,不存在强奸行为。

      

    第2条:在王静所述的第6次被周某等人强奸中,王静称自己被6人合力把光衣服,而后周某等人也全部都脱光了,把她按床上轮奸了。辩护律师就此对王静发问:“当时床上有什么?” 王静:“床单。”辩护律师:“还有什么?”王静:“枕头。”辩护律师:“刚才怎么不说?”王静:“枕头在我屁股下面。”辩护律师:“谁放的?”王静:“周某,他觉得把我腰部垫高点他搞起来方便。”辩护律师:“枕头上有什么?”王静:“纸。”辩护律师:“谁放的?”王静:“我。”辩护律师:“为什么放纸?”王静:“怕把枕头弄脏了。”辩护律师转头对法官说:“询问结束。”然后又说:“既然王静能因为怕把枕头弄脏而自己在屁股下面垫纸,就证明她有能力反抗,身体并没有被完全限制住。因此推断她与周某等人发生性关系纯属自愿。”

      

    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判周某等人无罪,韩某等人也可以回学校上课了。尽管如此,周某因为与他人配偶发生性关系导致对方怀孕,属于生活作风有问题被部队除名,失去了入伍的机会,韩某等人的学校也传尽了韩某轮奸妇女的流言,倒是周某昌、韩某等人无心学习,从此辍学,流入社会。

      

    但王静仅仅是在感觉到被轮奸已无可避免时,尽量把损失降到最低,用纸垫在屁股下面,以防止弄脏枕头和床单导致对方逃脱法律制裁,也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6-11 23:2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4-26 19: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少年前的旧事了,法律在此是故意在帮嫌犯开脱,几名少年仅以将此事散播出去就没几个人敢不从,这叫胁迫,在此强奸法律的不是律师,他充其量是个拉皮条的,也不是法官,而是法官身后的正发萎,一个宪政体制下不可能存在的怪胎。
    当法律不在是维护公平公正,那法律就必然成了专制的工具,当然,也可以用来卖,只要你钱够多。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6-28 07:41
  • 签到天数: 121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3-4-27 09: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帮人不会是天一他们吧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5-28 11:12
  • 签到天数: 16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4-27 18:0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29 07:52
  • 签到天数: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4-27 18: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荒谬性!


    斯大林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这是极其专制荒谬的!

    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否定法律的伦理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统治阶级意志论的负面社会效应这种理论缺陷主要有三方面。

    1.统治阶级意志论的研究对象过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法不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还应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法不只是统治者的管理工具,更是对统治者约束的工具。

    事实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的,例如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济贫法,高额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统一,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在另一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二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里尚有一些道理,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现代法律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不是他属于什么阶级。

    3.忽视了人类的共同利益。现代社会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是超越于阶级利益之上的,例如生态平衡、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劫机等。利益不仅有物质的方面,还有精神的方面,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

    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一现象必然带来法律的趋同。各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差距正在缩小,贸易法已经是全球一体化,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几乎及于全世界,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等。这些全人类、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意志的。

    国际法在当代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而是国家群体。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一个国家或阶级的意志,而是合意或理性。坚持围际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试举几例。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大多为资产阶级国,按阶级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的法;那么,我国加入后,是否意味着屈从资产阶级意志?

    又比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吗?

    欧洲中世纪的国会往往由不同的阶级所组成,这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法国三级会议就是贵族集团、教士集团、和第三等级集团[包括工商人物、平民百姓]的代表权平等,三个集团各有一投票权!

    法国大革命抛弃了阶级的概念,强调人人平等,按国民人数确定投票权。第三等级代表了国民绝大多数,因此他们宣布自己组成国民议会,发表人权宣言。阶级的范畴被否定了。
    可马克思重新检起阶级破烂,经过剩余价值、剥削论的包装,欺骗了没有知识的东方人,结果是造成了阶级斗争的大悲剧!


    民主制度发端于古希腊,复兴于近代,这又是哪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这些只能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产物或反映人类的共同理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29 07:52
  • 签到天数: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3-4-27 18: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涵义

    1)法律的统治,法律至上,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法律。所有民主国家的最高权力都是本国的法律体系。它给每个公民以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力,又公平公正地管治着每个公民。

    谁是美国的最高权力?是总统?是众议院院长?是参议院院长?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都不是,谁都管不了美国公民,乃至暂留美国的他国公民、无国籍人。美国的最高权力是美国的法律。是它,公平而公正地管治美国公民和所有暂留美国的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是它,让总统克林顿丢尽了脸,让小妞莱温斯基出尽了风头、赚足了名利,让一个小小的独立检察官斯塔尔名扬全球。

    正如小布什总统所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法庭是公正和诚实的。我作为总统不可能告诉法庭应做什么裁决,行政当局的任何官员和立法人员也都不可这样做。根据我们的宪法,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可以置于法律之上,也没有人不受法律的保护。”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国家元首、还是部长,或是普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大家在政治权利上、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立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即人人有立法的建议权、宪法的投票权;执法、司法面前也要人人平等。

    3)良法的统治。指法律要保护人权,限制官权;人权是衡量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法律应表达人民的意愿,而不是君王、独裁者、军事首领、宗教领袖或自封执政党的意念。法律是正义的同义语,体现正义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数占绝对优势的庸常阶层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这就是“良法”。
    民主制度下的公民因此而愿意遵守社会法律,因为他们是在服从自己制定的规则。只有在人民制定自己必须遵守的法律时,法律才会最好地得到贯彻。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接受法院的判决,在多数情况下,不是由于恐惧暴力,而是由于信服法律的理性。毕竟,大多数人都具有正常的理性与情感。无论社会再荒唐,“天理良心”自在每个人的心中。

    良法是驯化官员野性的武器。“治官”,在现代法制国家是极为严密的。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韩国1993年规定自总统以下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在禁止官员经商、接受礼品、接受兼职等等方面,也有着完备的反腐立法。香港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为在加税前购买私车被爆光,他又是掏出双倍税款,又是检讨认错,可立法机构还是不依不饶,最终他下台走人。香港“治官”之严可见一斑。

    公民必须受到保护,不能被任意逮捕,被无理搜家或被没收个人财产。受到犯罪指控的公民有权得到及时和公开的审理,并有机会与起诉人对质和向他们提问。如果被判有罪,他们不得受到酷刑或非常惩罚。公民不得被迫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词。这些原则保护公民不遭受胁迫、虐待或酷刑,并大大减少警方诉诸这些手段的倾向。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8-18 19:05
  • 签到天数: 350 天

    [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13-4-27 19: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强奸完了  还得用皮带抽三分钟。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0-31 20:18
  • 签到天数: 665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4-27 20: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叫春海的孩子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27 10:29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5-1 07: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什么破世道,强奸无罪?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6-11 23:2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5-1 08: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安育才幼儿园 发表于 2013-4-27 18:24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涵义

    1)法律的统治,法律至上,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关都要服从法律。所有民主国 ...

    在中国裆下,有独立人格将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有独立的思想会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林昭蒙难之时一次就扑杀了15万觉醒的知识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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