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属地管理”已经成为了一种体制取向,把几乎所有的社会责任都强制性的划拨给了基层,尤其是乡镇(街道)、村(社区)这一层面,问责也就成了某种程度的“扩大化”,也逐渐变成了上一级懒政的借口,显然这是解决不了有效社会管理的。 为了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切实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就必须把目前的“属地管理”模式向“属事管理”模式转化,建立起更有效的社会管理与控制体系。 属地管理虽然有其特定的合理成分,但这种单纯的“谁的人谁管”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社会人”或“社区人”大量增加的时候,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的时候,属地管理难以解决所有实际问题。尤其是作为乡镇这一级基层政府,其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具备社会监督管理的诸多职能,那么让基层成为一种“万能政府”,显然有背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 现在基层政府所面临的中心工作不是如何提供公共服务,而是作为一票否决的征地拆迁、社会维稳、招商引资和诸多不合理的“摊派”,面对的几乎都是容易触发的尖锐矛盾。就征地拆迁而言,征地的规划、补偿的政策、安置的措施都不是由基层有权参与的,但作为一项任务却让基层推到了矛盾的风口浪尖。而这一切都与“属地管理”有着莫大的干系。以深圳“舞王大火”事件的处理为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监督主要职能应该是在公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根本就不具备这种法律上的职能,也无权对这些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但事故出现后,连社区居委会主任都被问责了,这恐怕不是完全合理的。但这样的无职能却被问责的现象,却在基层存在着。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起“属事管理”的机制,真正把责任、权限、利益统一起来。特别是了些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就是依法监督管理,就必须首先承担其责任,所涉及到的矛盾与问题可以在基层和相关单位的配合下解决,但绝不能把责任都“属地管理”而一推了之。 “属事管理”的价值取向在于突出以事权中心,真正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建立起有效的事务管理,解决实际问题,把权随职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责随事转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问责制落到实处,清晰责任的主体。尽快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权责分离、职事分离、事费分离、主体不明的局面。 解决好“属地管理”向“属事管理”的转变,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必须树立“属事管理”的理念。长期以来,我们的管理体制中一直存在“只琢磨人不琢磨事”的弊端,把许多原本较为清晰的事务管理变成了“人事”的复杂化,因人设事,因人而异的机制就演变成“人人有事、个个无责”的扯皮管理。尽管人是主要因素,但真正要解决问题还是必须从事务的落实着手,真正做到“有人管事、有职行事、有钱办事、有效问责任”。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不是因为没有人“管”,而是有事没人理,没有把事务的处理形成制度化的责任机制,如“新官不理旧事”,就是典型的不是以事问责,而是因人而异。一些信访问题长时间解决不了,就是没有把事权落实到应该承担的部门和单位,最后就变成了“没完没了”,成本之高却仍然无济于事。 二是必须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一切管理、一切职能都必须遵循因事而设的原则,而不是因人设事。必须以责职明晰、职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权随职转为目标,把权利与义务、管理与责任、协调与处置统一起来,建立严格的程序与制度,把“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这种简单的管理模式向“谁主管谁负责、谁的事谁负责”转变。要尽一切可能解决好目前存在的有职无权、有责无职、有心无力的含混局面,不得把矛盾上推或下压,才能建立真正的责任主体。 三是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属事管理”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就是要解决好“属地管理”带来的懒政问题,必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切入点。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相当复杂,涉及的问题也是因素繁多,但就规范的社会管理而言,必须解决好这么几个问题:一是必须依法,二是必须有效。依法是指有些事务的管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许可,如果没有法律许可,目前社会管理责任过分集中在最基层的现象就是非常不正常的。如时下基层面临压力较大的征地拆迁、上访人员的稳控甚至许多是职能部门才可以作为的事,基层的作为根本就没有法律许可,但却必须担责,很容易就会陷入“不作为“和“乱作为”二难境地。因此,只要“属事管理”才能更有效的解决问题。同时,社会管理还必须做到有效,许多民意诉求和社会问题的解决,其实基层(乡镇村)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职能,其主要职能也主要是协调与服务,但没有处置权与执法权,但在“属地管理”的背景下,除了激化矛盾,根本就没有任何效果。而属事管理就正好能够形成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机制,做到职责分明、权责明晰、处置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