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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夜宵醉酒后,他被男同事“强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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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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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8-22 15: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上午,33岁的贵州男子阿华(化名)低头走出嘉兴秀洲区拘留所,因为猥亵他人,阿华被治安拘留了14天。

      受害者也是一个男人——22岁的安徽小伙小胡(化名)。小胡今年刚刚大学毕业,和阿华是同事。

      尽管阿华已因猥亵受到处罚,但在小胡看来,自己遭受的屈辱要严重得多:他被“强奸”了。

      小伙报警:他侵犯了我

      8月1日大清早,两个男人跑到王店派出所,年轻小伙一脸怒气,年长一点的男人左眼有块大乌青。
      民警的第一反应是:打架了?但奇怪的是,受伤的男子一直说自己活该被打,都是自己不好。

      这两个男人就是小胡和阿华,都在嘉兴王店某公司工作。小胡进公司才半个多月,阿华已经呆了七八年,是一名采购员。
      小胡对民警说,自己打人确实不对,但也是有原因的。
      他支支吾吾半天,脸都涨红了,才说出实情。

      “当天凌晨,两人都喝了点酒,阿华趁小胡喝得晕晕乎乎的,侵犯了他。”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王店派出所民警李德华说,小胡打了阿华两拳,事后还不解气,就把他拉到了派出所。
      “我肯定是不愿意的,当时我也喝了酒,迷迷糊糊的,要是清醒的话,肯定不会让他这么做。”小胡对民警说,“他对我做了这种事情,作为一个男的,我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我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他。”

      阿华承认有预谋

      据民警了解,小胡来到王店后,人生地不熟,阿华平时对他颇为照顾,但并未表现出异常。
      7月31日晚上10点多,小胡接到阿华电话,约他去王店镇上吃夜宵。

      小胡当时在公司宿舍,因为厂区离镇上有五六公里路,他就和阿华说:“太晚了,没车,不去了”。没想到,阿华叫了辆三轮车来接他。

      夜宵地点是镇上的一个烧烤摊,期间他们遇到了另外一个朋友,三人当晚共喝了一大桶扎啤,另加五六瓶啤酒。
      凌晨1点多,小胡已经喝得晕乎乎了,阿华对他说,晚上没车回厂里,附近开个房间睡一晚算了。
      小胡没多想,和阿华一起去了宾馆。

      房间是个大床房,小胡先进去洗澡,洗完就倒床上睡觉了。迷迷糊糊中,他感到不太对劲:“有人摸我的生殖器,肛门也被什么东西顶了两下,感觉很痛,我马上惊醒了。”
      睁开眼,小胡不敢相信发生的一切,他推开阿华,拿着衣服跑到门外,穿好衣服后,他越想越气,又跑回房间打了阿华两拳。
      阿华没有还手。

      在派出所里,阿华承认自己是有预谋的:“我当时就是想叫他去喝酒,喝得晚了他肯定回不去,之后我就可以和他开房间睡觉,我是准备和他发生性关系的。”
      办案民警告诉记者,阿华事先就准备好了避孕套,订好了宾馆房间。

      他的心里有个秘密

      其实,阿华有老婆有孩子,多年来,老婆一直和他一起在外打工。
      阿华对民警说,自己心里有个秘密,多年来从没和别人说过。

      “我从小就对男人有特别的兴趣。”阿华说,大概十七八岁的时候,他就感觉“跟男人要好玩一点”,懂事之后,看到男人长得帅一点,就想和他亲近。

      小胡1.75米,戴个眼镜,白白净净,眉清目秀。
      “我看他长得不错,就有了这个想法。”阿华说,自己以前也从没和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喝了点酒,有点冲动。
      事情发生后,小胡回了安徽老家,记者拨通了他的电话,他说:“我不想说。”

      14岁以上男性被性侵
      按现行法律不构成犯罪

      8月1日,民警以阿华的行为涉嫌猥亵,作出了治安拘留14天的处罚。
      为什么不是强奸?办案民警解释说,法律上有一个强制猥亵妇女罪,但它犯罪的客体是针对妇女的,没有针对同性之间,特别是成年男子之间。

      针对同性之间,只能以猥亵他人进行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顶格也就拘留十五天。如果造成身体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伟也告诉记者,现行《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猥亵妇女儿童罪,都没有包括对14岁以上男性的刑法保护。

      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法律原则,阿华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或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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