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通讯员靳彦丽 记者郭东)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布消息,年底前,河北省将基本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河北省企业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6月10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未参保退休人员分三种情况
河北省人社厅一位负责人介绍,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分三种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
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在河北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据介绍,对具有河北省城镇户籍,原河北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可继承
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继续计息。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