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日是国庆长假第一天,我开车从我们村北东西的一条道上自东向西行驶,进行左转弯向南行驶,由于有物体挡住的视线,与赖头村的张秀芬(户口本上写的是张香芬)发生了交通事故,她当时是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行驶(速度很快),我虽然及时刹车,但她因在躲闪过程中车子前端的小筐挂到了我的前机箱盖上了,所以摔在村北的水泥路上。 请大家注意了!她本人应该是身体的右侧与车接触,但她的右侧身体什么事都没有,所有受伤的部位都在身体的左侧(左手、左脚、左眼眶、嘴的左上角内侧),我是怎么撞的,我都不知道,不过我是转弯她是直行,我是机动车她是电动车,定我的全则我也无话可说。 交通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救护车,把伤者送到文安县医院,做了全面检查,急诊费共花了2300多元,并分两次交了住院压金3000元,并两次买水果到医院看望。几天后,又打电话交钱,我们的银行卡已全部取光,建议对方先垫付一下,对方就口吐脏话,出言不逊,并多次到学校闹事,跟在我身后不让我上课。也曾联系我说想出院,让我去一起办出院手续,但我到达病房后,就跟我谈条件:让我在付清他们所垫付的住院费后,再付给她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的无理要求,其它赔偿还要单算,否则就不出院。2013年11月1日那天,经中间人调节后,达成协议,先出院,我方付清她在住院期间的住院费用5100元,其它赔偿再进行协商。出院后,因赔偿款的差距太大,无法协商成功,对方说要起诉,但让我出6000元给他,帮他交起诉费和律师费。我不同意,他就不起诉了,又到我的工作单位闹事。在我工作单位的门前挂横幅,写标语:“史建军撞人不管,无德无道,不配做人民教师。”并以微信的形式和在文安论坛上发帖对我进行诬蔑。在社会上对我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使我的身心受到重大压力,精神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晚上失眠,白天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使我无法正常生活,无法工作。并在2013年12月6日12点30分左右,将我在大围河农村商业银行东侧的广告牌子砸毁。希望政府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他们在微信里说我不管她,纯属捏造事实,抵毁我的名誉。我还怎么管,病也看好了,钱我也花了,再赔她1万多元钱还不行吗?车祸当时她只掉了一颗牙,出院的时候却变成了11颗,而且左侧也掉,右侧也掉,上边的牙也掉,下边的牙也掉,怎么回事?我就不明白了。(虽然8颗牙就可以定为伤残了,也不要这样呀!)想讹钱真是什么法都想的出来呀! 身正不怕影子斜!做为人民教师的我经得起政府和人民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