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4-6-16 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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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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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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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事实与违约事项
1、延期交房。
2013年1月份,在县政府的号召下,通过公证、公开摇号等等方式,我们在文安县天川大楼购买了天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政府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民安小区”的房产,并先后签了购房合同以及贷款手续,且于2013年8月份开始偿还房贷。在此期间,我们曾不止一次的向开发商索要过属于我们的那一份购房合同,但开发商以要等到交房时才能给我们合同为由拒绝了我们的请求。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时间原本是2013年12月30日以前,但开发商一直以有些项目他们说了不算为由,工程无法完工,所以延期交房,并以赔不起钱为由拒绝赔付违约金,且把连带责任推给了政府。
2、单方私改合同。
2014年5月15日,在民安小区并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售楼处陆续电话通知业主,让业主去重签购房买卖合同,办理交房手续。签新合同之前,业主们要求开发商向我们展示“五证”,遭到拒绝。当业主们看到所要签的新合同时,惊讶的发现这份新合同和原始合同居然发生了天大的变化。变化如下:
(1)交房时间。交房时间由原始合同的2013年12月30日居然改成了2014年6月1日。
(2)房屋性质。房屋性质由原始合同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改成了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
(3)房屋的结构。政府在为卖房做宣传时,承诺的是框架剪力墙结构,但新合同上却注的是框架结构。
(4)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原始合同注明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七十年,新合同上一点也没有显示。
(5)“五证”。原始合同上有部分相关证书编号,新合同上则此项则只字未提。
还有其他等等不同,不再一一罗列。
3、以商品房的价格出售了政府保障房。
在与开发商交涉沟通的同时,我们业主也查阅了一些跟政府保障房有关的资料,发现《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制定,原则上按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的20-30%来确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可我们当时买房的价格根据以上规定一点都不便宜,跟商品房价格没什么区别,完全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买的。这样的价格估算足以证明我们就是以商品房的价格买的房子,况且我们的贷款合同和购房合同也注明了是商品房,房屋的商品房性质毋庸置疑。况且我们从始至终也没有享受过任何优惠。所以开发商这种单方私自修改合同的行为,我们业主感到非常愤怒,坚决拒签不合法新合同。
4、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所要的有些收费并不合法。
(1)天然气开口费
冀价管〔2010〕44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第二项规定 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开发商把明令禁止取消收费的天然气开口费列入合同补充项内,此属乱收费行为。
(2)房产评估费
房产评估费,按照房屋总价千分之五收取,售楼处说此费用由房管局收取的。新房的价格是透明公开的并都在房管局备案,市价是明显的,根本不存在评估的问题,国家在相关的文件上规定是不允许收取的。根据国家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联合,发布的建住房[2006]8号文,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物业费。高于其他小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物价局给出口头表态属于乱收费,)连收两年的物业费、电梯维护多收一倍的费用,根据廊价经费(2013)161号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
4、违规乱建。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为保障房的买房对象都是低收入人群,保障房内是不允许建车库和车位的,但开发商却在占据小区或道路或绿化带或墙头处,违规乱建了40多个车库,并以至少15万的价格出售,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原有规划,占据了小区的车道,给业主们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以上种种,激起了我们所有业主强烈的维权意识,可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力量极微,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迫在眉睫的为我们协调解决此事(因为事态及其严重,在维权期间,我们的业主已遭到不同程度的压制、威胁、恐吓和监视)。恳请上级相关领导部门,帮我们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帮我们讨一个公道,还我们业主一个说法!恳请国家为我们做主!
二、诉求如下:|
介于事情的复杂性,我们的诉求分成三类:
(一)维持原始合同的法律效力,请上级相关部门重新把民安小区2#、4#、6#、8#、9#房屋定性为商品房,给这些业主办理商品房房产证。
(二)如果不能维持原始合同确认房屋商品房的性质,而是以限价商品房的性质来定性,则必须满足业主以下要求:
1.把原合同作为附本的形式与新合同同在,并把原合同原件交给买受方一份。
2.按《廊坊市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退还所有业主按商品房价格购买房屋所多交的房款,每户大约10万左右,我们450户业主就是4500万。
3.请上一级部门重新对房屋的结构做技术鉴定,确认房屋结构到底是框架还是框剪。因为在政府招标的大会上宣传的是框剪结构,如鉴定结果不是框剪,而是框架,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后果由开发商一方承担。
4.按照原合同条款,对业主进行延期交房违约赔偿。起止时间以购房合同交房时间为起点,至赔付违约款之日止,按日计算。
5.把土地使用权70年的期限和相关合法的证书编号,列入合同条款。
6.按国家政策规定,免交天然气开口费、房产评估费,其他费用例如采暖炉每台4500元或4800元、水表费500元、电表费5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400元、水电气检测费260元、物业费没平米1.2元均按限价商品房的物价标准合理收费,该交的交,不该交的不交。
7.拆除违规乱建的车库。
8.要求开发商在符合交房条件时,再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商交房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水、电、气全通,那么这个的计量表具等都必须齐全的,这个是国家规定的,并且在格式商品房合同中是有约定的!
9.其他细则条款与原始合同保持一致。
(三)因出卖人延期交房引起的退房,按以下条款赔偿:
1.全款业主
于20天内,退还业主全款+全款利息+违约金(已付房款的1%),且合同终止。
2.分期或贷款业主
于20天内,退还业主首付款+首付款利息+违约金(已付房款的1%)+已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由开发商为业主还清所有剩余贷款,合同终止。
本来是一件利民的好事,却带来如此不堪的局面,这是我们所有业主不愿看到的。我们以商品房的价格买了政府保障限价商品房,使我们有一种被欺诈被欺骗的感觉,相信上级相关部门,切实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给我们妥善解决。我们切切为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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