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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报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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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7: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行年度报告。
  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
  年度报告报送时间: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13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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