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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凯旋小区业主大会决议内容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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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10-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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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11-3 17: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凯旋国际小区全体业主及相关当事人:
          以下决议已经凯旋国际小区2014年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大会章程》;
    2、《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3、《凯旋国际小区议事规则》;
    4、《凯旋国际小区车位与车辆管理办法》;
    5、《凯旋国际小区印章管理规定》;
    6、《凯旋国际小区财务管理规定》;
    7、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调整名单;
    8、授权业主委员会,采用招标或协议的方式着手选聘物业公司。

    文安县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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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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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大会章程

    (2014年8月23日经凯旋国际小区
    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程序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服务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2014年8月23日在本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8月23日在本小区由第一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凯旋国际小区物业办公楼。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卢立明,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本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不限于产权证上登载的个人,还应包括与产权人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本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有权查阅和在缴清成本费用后获得下列信息和资料的复印件:
        1.本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2.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记录;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部分的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明其为业主的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按照业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委托服务协议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服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一次,每年年初时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或口头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原则上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对临时发生的,或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议题,有众多业主提议,并经业委会研究同意,也可以列为临时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代表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票计算。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其他共有人在该共有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有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需全体共有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任期一年,到期重新推选。业主代表可连选连任。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包括书面或公示征求意见在内的多种形式。
    以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可以是全体业主参加或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参加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按代表的票数投票表决有关事项。
    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知或组织工作人员给每位业主送达相关议案和书面征求意见书,可以同时在文安大众论坛网等本地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业主在征求意见书上签字确认的,视为赞成票;不予签字确认的,视为弃权票;签字反对或者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反对票。
    以公示与书面相结合征集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知或组织工作人员入户送达会议通知、议案内容等材料,同时在文安大众论坛网等本地门户网站公示具体内容。在公示期间,凡对议案内容书面反馈反对意见的,视为反对票;其余视为赞成票。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投票活动进行组织、汇总、核对,并邀请政府房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对投票活动进行监督。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议案,形成大会决议,并及时公布投票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鉴于业主大会章程初始制定时,小区入住率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
      (6)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
      (7)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委员
    第三十一条 委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或与本小区业主同一家庭人员。
    第三十二条 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五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业主10人以上联名,可向业主大会推荐委员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介绍委员候选人的情况。
      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时,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中符合委员条件并且愿意竞选委员的,可直接向筹备组提交自荐书,无须经过业主联名推选。  
    第三十三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的,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三十五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六次以上的;
    因事无法出席会议,且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无故缺席。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六)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三日内将由其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文件、资料、账簿、档案、印章以及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其他财物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规定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收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7至1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设业主委员会秘书1人,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由委员兼任或者外聘。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二)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并向大会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三)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审议批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公司的履约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两个月前,征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满意度。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日一个月前,根据物业公司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以及业主满意度向业主大会提出报告,该报告向全体业主公布;
      (六)审议小区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向业主大会提出建议;
      (七)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公司制订的物业服务规章制度;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确保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业主大会和召集、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业主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业主委员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业主委员会代表人职权;
      (五)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服务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当指定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有1/3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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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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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聘用物业服务公司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业主大会以招标形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
    第五十二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负责招标物业的具体事宜,包括制定小区物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确定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上述服务标准的草案向业主进行公示,征求业主意见。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包括物业顾问等专家在内的招标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择物业服务公司。
    第五十四条 如招标委员会发出招标邀请书后,投标的物业服务公司不足三家的,招标委员会可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但应当将投标的物业服务公司不足三家这一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说明。  
    第五十五条 招标委员会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应至少与两家物业服务公司发出要约邀请,根据经谈判后物业服务公司发出的要约并结合业主委员会确定的评比标准确定其中最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达成物业服务委托意向后,应当提请业主大会审议表决。业主大会批准后,双方签定正式的委托合同。

    第五章 维权程序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与有关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在业主委托的情况下,代表业主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
      (一)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的;
      (四)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物业服务公司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六)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将物业服务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七)个别业主、物业服务公司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八)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九)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需要业主委员会依法维权的。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处理前条纠纷,费用在业主委员会经费中支出。  
    第五十九条 如发生本章程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况时,业主以个人名义向政府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业主做好维权。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电梯间、灯厢等共用部位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停车位及其它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规范性文件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方(包括业主、物业公司、其它利益相关方)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服务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依法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合理费用。
    (七)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100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100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100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六十三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五十九条第(一)、(二)、(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再向业主另行收取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六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委员会直接收取,做为业主公共财产全额打入业主委员会公共账户。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将此全部或者部分收费项目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直接收费方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七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所涉及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公告方式进行;
    (二)以投递方式送出;
      (三)以专人信函送出;
      (四)业主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六条 以公告方式发出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六十七条 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六十八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电话通知和业主委员会成员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六十九条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投递方式送出的,送至被通知人登记的电子邮箱、手机短信或其它网络自媒体平台时视为送达日期。
    通知以专人信函送出方式进行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以视频或照片为证,拍照存档,送达生效。
    第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个别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七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负责在小区公告栏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业主大会决定修改的。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不满”、“以下”不含本数,“以上”、“以内” “、以外”包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拟订,并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达50%的投票表决权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一经通过即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发生效力,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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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4年8月23日经凯旋国际小区首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凯旋国际小区物业办公楼
      所辖区域范围:凯旋国际小区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5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全体委员为不超过17人的单数,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
    由委员会决定聘任委员会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或外聘。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 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服务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车辆管理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按产权份额、代表性与公益心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服务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业主的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业主的整体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长期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正在接受刑事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五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审议后报业主大会批准决定,必须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及时进行改选。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批准的停任和增补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3天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主任的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业主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管理公章;
      (五)经业主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以下事务:
    (一)筹备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二)保管与本小区物业服务有关的各种文件;
      (三)负责向业主公告有关物业服务的各项信息,负责接待查阅上述信息的业主;
    (四)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的,在本章程规定数额内,获得票数多的委员候选人的当选为正式委员,差额部分为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或被解任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开一次例会。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临时委员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得委托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主持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3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业主代表出席,否则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履行委员的职责,但不具备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房管局、物价局、街道办事处、公安等)以及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等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做好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全体委员签字后存档保存。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外墙、电梯间、灯厢等共用部位的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位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物委托业服务协议》等规范性文件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相关方(包括业主、物业公司、其它利益相关方)要求其支付的违约金;
      (四)业主交纳的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有关人员的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服务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依法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其它合理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秘书,可按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津贴标准给予适当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委员会拟定,以公示和书面相结合的会议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征求意见,业主大会审议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单笔支出在100元以下的,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并由业主委员会秘书签字备案。单笔支出在100元以上的,或某一单个项目需累计支出100元以上的,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第三十条 经费中由业主交纳的数额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拟订,经业主大会批准后向业主收取。如依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取得的经费能够保证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需要的,不再向业主另行收取第(四)项(即业主委员会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经费由业主委员会直接收取,做为业主公共财产全额打入业主委员会公共账户。
    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将此全部或者部分收费项目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收取,然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直接收费方应向业主明示该项费用的用途及性质。
      第三十二条 经费由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的,收支账目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代管,每月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必须得到保障。
    物业服务工作用房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非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服务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服务委托协议》约定使用。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刻制、使用、管理。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不满”、“以下”不含本数,“以上”、“以内” “、以外”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第三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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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014年10月22日第一次临时业主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二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表决权,按业主拥有房屋的套数行使,业主每拥有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业主包括产权证上登载的个人,还应包括与产权人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
      开发商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多套房屋,只计算一票。
    第三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本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三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业主委员会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委员会的秘书将会议通知及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每一位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及时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内容告知未出席的委员,并且要书面记录该委员的具体意见。
    第六条 业主在收到业主委员会召开大会的通知后,本人未亲自到会,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投票表决权,但该次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其必须服从。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出席会议时,须向业主大会提供业主书面的委托书。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八条 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拟做出决议的议案性质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选择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全体业主参加或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参加的业主或业主代表按代表的票数投票表决有关事项。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对会议情况进行记录,最后形成决议。
    (2)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知或组织工作人员给每位业主送达相关议案和书面征求意见书,同时在文安大众论坛网等网络平台公示具体内容。业主在征求意见书签字确认的,视为赞成票;拒绝签字或不予表态的,视为弃权票;明确反对或者书面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反对票。大会筹备组按本规则所约定的计票方法统计业主的投票数,最后形成大会决议。
    (3)公示与书面相结合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也可以采用公示与书面相结合征集意见的方式进行。大会筹备组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会议通知或组织工作人员入户送达会议通知、议案内容等材料,同时在文安大众论坛网等本地门户网站公示具体内容。在公示期间,如没有反馈不同意见,或者基本赞成议案,只就个别具体内容书面或口头反馈修订建议的,视为赞成票,工作人员对具体意见或建议记录在案,并做为修订议案的民意基础;如在公示期间有完全不同意见,并书面向大会筹备组提交反对意见的,视为反对票。
    第九条 每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本小区内持有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投票情况进行组织、汇总、核对,并邀请政府房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对投票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提交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完善议案,形成大会决议。决议在通过3天之内,必须在小区内公告栏内或文安大众论坛网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可以确定为每年年初。时间的确定或调整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公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需要向业主收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时;
       (3)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委员的津贴数额时;
       (4)需要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预算计划时;
       (5)需要审议业主委员会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时;
       (6)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前;
       (7)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8)小区业主的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需要聘请会计师审查物业公司的账目时,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聘请律师以全体业主名义提起诉讼时;
       (9)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10)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11)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
       (12)业主大会章程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原则上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对临时发生的,或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议题,有众多业主提议,并经业委会研究同意,也可以列为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经代表1/2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经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鉴于小区目前入住率较低,可经达代表1/2投票表决权的业主通过即可)。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3)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
      (4)监督实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续筹方案;
      (5)需要聘请会计师或律师时;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业主大会章程;
       (2)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及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续筹方案;
       (5)决定业主交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的具体数额时;
       (6)需要确定业主委员会每位成员的津贴数额时;
       (7)需要提前审批业主委员会制订的年度经费计划时;
       (8)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秘书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1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权。
    候补委员可以自愿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履行正式委员的各项权利,但不具备投票权。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形式可以是固定场所集体讨论,也可以是电话会议讨论,或者采用所有委员都认可的其它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由秘书在当时或事后作书面记录,由参与或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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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车位与车辆管理办法》

          为适应本小区车辆日益增多、车辆管理难度较大、停车矛盾日趋加剧的情况,切实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小区生活和谐、安全、有序、整洁,营造更加宜人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规,参考其它小区情况,并结合本小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地上露天车位及占用小区道路划的临时停车位占用的是业主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公共用地,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本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依法对该公共用地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二条 为最大程度地提高车位利用率,缓解小区业主停车难问题,兼顾公平原则,小区露天车位面向业主非定向使用。
           第三条 根据河北省住建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布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14])12号)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向登记在册的业主车辆收取适当的车辆管理费。已购买车库的,收取停车服务费;对使用露天车位的业主车辆,收取场地费和停车服务费(以上统称为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车辆管理成本、参考政府指导价,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业主公示后执行。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从车辆管理费中提取部分数额支付给物业公司做为管理成本。该管理成本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公司、政府房管、物价等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写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车辆管理费在扣除物业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其它费用后,留存的资金做为业主公共资金,打入业主委员会公共账户,可用于业主委员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业主车辆管理实行“一车一证一卡”方式,凭《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和蓝牙卡进出。凡小区业主或租户(以下统称为业主)使用的车辆,业主需凭有效证件或资料到业主委员会指定地点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领取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和自动电子读卡器(蓝牙卡)。
           第六条 《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分为ABC三种:A类证颜色为黑色,为地下车库专用;B类证为绿色,地上车库专用;C类证颜色为红色,为地上露天车位专用。
           通行证的内容及样式是:凯旋国际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车牌号、手机号(司机及其配偶各提供1个)。
           以上三个类别的业主车辆,必须在各自划定的区域停放,不得跨区停放。通行证一律放置在车内挡风玻璃窗处备查。
           第七条 通行证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对违规使用的业主,一经发现,发行人有权立即收回证(卡),并一年内禁止重新办证(卡)。
           第八条 业主迁出本小区的,须到办证部门办理退卡手续,退回蓝牙卡和《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
           第九条 物业公司不得非法限制持有本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的业主自由出入小区。
           第十条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需凭有效证件领取《凯旋国际小区临时通行证》,每日限量发放,且不得过夜停放。
            执行任务的军警、消防、稽查执法、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公务活动车辆以及服务业主的婚礼殡仪用车不占用临时卡额度,为业主提供配送安装维修服务的车辆应当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如遇老、弱、病、残、孕或载物较多等特殊情况,经保安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可以进入,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在小区内滞留揽客。
           第十二条 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第十三条 车辆驶入小区后须减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按所示路线行驶,以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第十四条 车辆在小区内禁鸣喇叭,尽量不使用对响声过于敏感的电子报警器,以确保小区环境安静。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时,请注意关好车门车窗,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对车内物品无保管义务。对车辆有特殊保管需求的车主,可到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第十六条 为尽可能缓解小区停车难问题,小区道路一侧可以视情况划定部分临时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由业委会会同物业公司在征求消防部门意见的前提下联合勘察划定。停车入位时必须保障交通通畅,不得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过。禁止停放在车库门前、人行横道、消防通道、绿化园地及其他非停车位。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内停车秩序的管理,尽量扩大电子监控覆盖范围,安排保安人员做好车辆常规巡查。凡发现无证、使用假证、其它无效的通行证或证照不符的车辆,立即报物业公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业委会。
           对乱停乱放、妨碍行人或车辆正常通行的,保安人员有权要求司机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保安人员可以将车辆拖至小区内宽敞位置,及时对司机给予告知,在口头训诫后记录在案。在同一年度内,第二次违犯且拒不整改的,物业公司可按本小区《业主公约》,对司机处以50元违章停车违约金;第三次起违犯且拒不整改的,物业公司有权暂扣该车辆的小区通行证和蓝牙卡一个月,或收取100元的违章停车违约金。
         第十八条 车辆携带较多货物驶离小区,为安全起见,保安人员可向业主打电话求证,并对车辆、司机及货物情况做登记备案。货物属于明显贵重、或为搬家物品的,须由业主或住户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不违反基本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就具体实施细节进行技术调整。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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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正确使用,根据规定《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管理总负责为业委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 印章种类包括以下两枚:
       1、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
           2、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
    第四条 印章保管:   
    1、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主任负责保管。   
    2、业委会财务专用章由于涉及小区维修基金的管理,由负责财务的业委会成员保管。
    第五条 印章管理:
    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鉴印。特殊情况确需外出鉴印,应告知业委会成员。  
    第六条 印章使用:
       1、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暂盖业委会公章。
    2、发出的各类文本,须业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认可,重大事情必须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3、印章使用实行全体委员负责制。   
    4、任何需要加盖印章的各类文本应存档。   
    5、以上各条若没有按正常程序报备的,监印人有权拒绝盖章。
         6、私用印章的,业主委员会表决终止其委员身份,并报业主大会审议决定。责任人需承担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责任,违反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如不慎发生印章丢失,必须及时告知业委会全体成员及政府相关部门,声明作废,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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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小区业主收益的财务收支管理,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维护好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相关财务管理的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财务收入。主要包括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场所租赁费、场所广告费等业主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支出。包括小区相关活动支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人员津贴,为开展工作所必须的交通和通讯费用等补贴,以及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凭证。

            第三条 每项财务收支必须建立帐目,并由业委会财务管理员保管登记。

            第四条 审批权限。金额100元以内的支出,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审批;金额超过100元的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由主任、主管副主任、经办人、财务等至少四人签名确认;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提取现金须提前3天通知财务管理员,由财务管理员对现金金额确认、登记,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费用报销程序。在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经手人、主任在报销单上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账户管理
    1、账户设置由业主委员会委派专人开设,并附加说明和账户复印件加以备案,该账户指定为业委会专用账户,凭单收支报销,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对原始凭记、会计凭证按季装订成册,经财务管理员签证后单独保管。
    2、业委会设财务人员两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财务会计报表账户处理,负责保管业委会专用账户。
    3、财务人员由业委会聘用,一旦聘用不得任意调动和撤职。财务人员本人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递交辞职书,并在离职前办好财务交接的一切手续。
    4、账户建立后,专用账户复印件及相关归属说明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在业委会备案。
    5、现金由财务人员保管或者在保险箱保存,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专用帐户。

           第七条 预算管理
    1、物业公司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预算,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编制好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及收支计划,交业委会审查,报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2、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到款项及时交由财务人员入帐。

           第八条  主任、副主任不得保管、私改帐目,不得保管现金。

           第九条  每半年在小区范围内向业主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公布的帐目查询需提前预约。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如果是业委会委员,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该制度试行一年。对未尽事宜,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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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4-10-11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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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3 17: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凯旋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
                 卢立明    3号楼,电话:13931685006
    副主任:
                田根民    1号楼,电话:13633167758
                郝建设    1号楼,电话:15226651666
                何胜女    2号楼,电话:18630633730
                王旭       3号楼,电话:18103368988
    委员:
                 田俊清    1号楼,电话:13801323835
                 陈寿军    3号楼,电话:15383767881
                 赵国齐    7号楼,电话:13910422978
                 肖信领    3号楼,电话:18033620226
                 李锡民    2号楼,电话:18031633113
                 苏军强    1号楼,电话:13582646111
                 李志元    4号楼,电话:18730673827
                 杨永库    4号楼,电话:13932608717
                 冯百柳    5号楼,电话:13191988321
                 邵江涛    5号楼,电话:13932665138
    候补委员:
                  傅强      2号楼,电话:13931641598
                  金永刚   2号楼,电话:13633269081
                  晁建敏   3号楼,电话:13363627769
                  席志勇   3号楼,电话:13932659827
                  田雪莲   4号楼,电话:18633767866
                  张哲      4号楼,电话:1513261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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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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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1-3 21:05: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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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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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1-3 21: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取小区业主车辆通行证和自动电子读卡器(蓝牙卡)  这个现在可以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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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1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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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4-11-3 21: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到黑心物业,坚决拥护取缔黑心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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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5-2-1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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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4-11-3 21: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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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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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11-4 07: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11-4 16: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凯旋业主委员会,取缔黑心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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