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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起诉了省环保厅------被黄标车主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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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4-13 1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黄标车的提法和认定首先是在环保部的一个文件里,环保部(2009)87号文。那个文的主旨是拉动内需,汽车下乡。

2、这个文件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也不是地方条例或地方人大及其***会的立法。就是李总理说的地方政府或国务院部门的红头文件。按《立法法》规定,这类文件只能规范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不能和法律、法规相抵触。

3、这个文件(环保部(2009)87号文)的很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施行这个文件,对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拥有和使用有了实质限制,自然,也违反了《物权法》甚至宪法。

4、中国是在2008年7月才开始实行汽车国III排放标准,这之前2002年起,合资制造了许多符合欧III甚至欧IV标准的车,如捷达柴油版,宝来柴油版还有开迪和奥迪2.7TDI,也进口了一些柴油车,包括双龙和路虎。那时国家是鼓励柴油车的,但中国那时的最高排放是国II标准,这些车就都套成国II(实际有些车辆已经达到现在的国三标准)。

5、由于各地政府依法执政的程度不一样,行政能力也不一样。各地方执行(2009)87号文的力度也不一样,对其理解也五花八门。

6、成都的黄标车车主们已经对省市环保局(厅)发起了几十次行政诉讼,被告的唯一证据是87号文,法官也知道这个文不合法,但依照老的《行政诉讼法》,法院不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所以,只能依“文件”判决而不是依“法”判决。才通过的新《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实行。其中特别增加规定:法院审判要对诉讼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届时黄标车主必须胜了。

7.、剥夺或减损公民的财产的规定只能以法律作出,其它的条例、规范、甚至文件等都是违法的。这是说黄标车强制(事实上的强制)报废一事本身就是违法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黄标车禁行这个标志。大家可以去查一下那34个禁行标志和解释。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9、现在年审时的环保检测并没有分什么国几,都是一个标准:汽油车按18352-2005;柴油车按3847-2005.这实际上就是国III标准,检测合格拿什么色的标是按目录和年限分的。也就是87号文规定的,检测不合格的什么色的标都拿不到,去修了再来,免费再做尾气检测。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也就是说车辆出厂时是国几标准就应该按国几标准检测,合格就可以上路行驶!

10、对进口车的排放标志,是可以申请"技术鉴定“。一般都能拿绿标,技术鉴定的项目可以参考87号文的一些解释。我估计,这是因为1,确实进口车的排放基本都达到了国III及以上标准的,2因为加入关贸总协定时有承若,也免得引起国际诉讼。

11.很多地方公用车辆黄标车不在限行淘汰范围之内,像公交车、环卫车、工程抢修车,消防车等等,也就是说州官可以放火,百姓不能点灯,感谢你们节省了纳税人的钱!!!

12.我个人认为交警依据环保部(2009)87号文件罚款扣分是违法越权的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环保的事应该是环保部门行政管理,而不是交警!!!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4-13 10: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2009年6月的柴油轻卡,行驶证标注使用年限15年,但是在2015年1月1日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公安部门就给我强制注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而黄标车的“限行”(实际是强行淘汰)对产权人使用自己的动产造成了事实侵害,理应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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