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曹敏全 于 2015-5-12 17:13 编辑
中小学生的自杀事件近几年时有发生,这类案件非常敏感,处理稍有不当则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我们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行为方式适当,没有过激言语、歧视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是因为学生个人心理素质等原因而自杀,尽管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批评教育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学校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教育管理上行为不当,如讥讽、侮辱、体罚学生,或者对学生实施性侵害,使学生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学校对此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某中学一学生喜欢上网,有一次到网吧“包夜”,连续两天时间没有到学校上课。班主任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声色俱厉地训斥、讥讽这个学生,并宣布开除这个学生,不准学生进教室。事后这个学生有所悔悟,主动写一份检讨要求回校读书,被老师拒绝。这个时候,学生觉得无比的心灰意冷,感到自己前途渺茫,第二天在家中跳楼身亡。这个案件学校的过错在哪里?一是班主任要开除这个学生,违反《教育法》,剥夺了学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班主任管理方法粗暴,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对学生进行训斥,不准学生进教室,让学生心理受到极大伤害,班主任的行为存在过错,是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之一,所以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之前,请先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官司缠身或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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