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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房不可怕,出人命才可怕!还有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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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4-20 14:5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1-21 19:4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原告:~~~~,男,1929年6月9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十间房村020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290609.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十间房村通盛胡同21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64.
    原告:~~~,男,1952年1月11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干河118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52。
    原告:~~~,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西曹庄村西全胡同107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60079.
    原告:~~~~,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文安县滩里镇里屯一村顺通胡同2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5711。
    原告~~~,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中心村北环路140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650.
    原告:~~~,男,1942年5月18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崇新村崇新大道210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42051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文安县左各庄镇崇新村崇新大道210号,身份证号码132828198112271815.
    被告:文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安县政通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刘雪松,代县长。
    诉讼请求:
    1、撤销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文汛(2015)2号《关于迅速实施河道清障工作的命令》;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均系文安县人,在文安县左各庄镇北环路拥有合法房产。2015年12月17日,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原告房产所在地贴出文汛(2015)4号《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强行拆除大清河左各庄段河道内阻碍行洪建筑物的通告》称,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已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关于迅速实施河道清障工作的命令》文汛((2015)2号),为严格执行文汛(2015)2号命令,通告对于大清河左各庄段迎水坡及滩地内“违法建筑物”逐步实施强行拆除。之后有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其房屋为违法建筑物,要求原告按照文汛(2015)2号命令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强行拆除。
    原告认为,自己的房屋均为经过物权登记的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设立的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罔顾事实,在没有正确认定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合法房产确定为违法建筑物并命令强行拆除以便清障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违法作出。特别是该行政命令作出后甚至未在相关范围内予以张贴,而仅仅是在文汛(2015)4号《通告》中提及,属于秘密作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文汛(2015)2号《关于迅速实施河道清障工作的命令》认定事实错误,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文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系文安县人民政府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4-20 14:5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19:48:06 | 显示全部楼层

    RE: 跳房不可怕,出人命才可怕!还有狠的!!!!!

    带头的自己悠着点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6-28 07:41
  • 签到天数: 121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1-21 21: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14 08:1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6-1-21 21: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关部门自己拿捏着办,别把小事闹大了连累了领导。谁熬到这个位置都不容易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6 07:09
  • 签到天数: 103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1-22 06: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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