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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以坛为家II
相关法条: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于文安检查
2016年12月23日上午11时,我局文安镇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在县城政务大厅门前,一男子驾车冲撞另一男子,造成人员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经初步调查,驾车男子刘某,25岁,文安人,当天上午在县政务大厅办事时与工作人员王某(女)发生口角,后王某电话叫来其丈夫陈某,陈某在阻止刘某离开时,刘某遂驾车冲撞陈某,造成陈某受伤,事件还造成一辆出租车及停在路边的另一辆黑色轿车和两辆电动自行车受损,目前违法嫌疑人刘某已被我局控制,案件正在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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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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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以坛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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