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文安人看世界 于 2012-3-27 18:18 编辑
文 安 县 公 安 局 文 安 县 交 通 局 文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县城区营运三轮车的 通 告
为保障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对县城区非法营运三轮车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1年10月20日通告以来,至今未经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一经查处,依法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从事非法营运的三轮车予以没收。
二、自2012年4月10日起,除未经非法改装的自用三轮车外,任何机动、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在县城区政通道、兴文道、国泰道、民安路、丰利路、人和路路段通行。凡违反限行规定的,对营运车辆,注销营运手续,并拆除其非法改装部分;对非营运车辆依法查扣,拆除其非法改装部分。
三、虽办理营运手续但未依法年检的机动三轮车,可于2012年5月10日前到县公安交警大队领取1000元补偿款并注销营运手续,或于2012年6月10日前到县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年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营运手续,年检不合格的,注销营运手续。
无论何种情况,2012年5月10日后,一律不予补偿。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文安县公安局 文安县交通局 文安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文摘自权威政务信息公布平台文安政府网,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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