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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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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8-7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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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11-2 16: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上海法律顾问了解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http://www.02164.net/95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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