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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网络删帖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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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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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2-7-27 08: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首例网络删帖敲诈勒索案一审宣判
    2012年7月20日,广东省首例网络删帖敲诈勒索案在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某权、梁某荣、梁某新等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案情
    2009年底,王某权利用采集软件在互联网各网站搜集关于化州市单位及个人的负面帖子,并将这些帖子转载到其开设的网站“化州论坛”上,然后自己在网站上注册“神出鬼没”、“灰太狼”、“功成身退”、“错过”、“水兵老师2012”等多个身份再对这些帖子进行炒作,迫使这些单位及个人支付删帖费后再删除相关负面帖子。
      梁某荣则利用“化州论坛”王某权可以删帖这一平台,由梁某新负责在化州论坛上搜集、关注负面信息并告诉梁某荣,梁某荣再以其记者的身份出面联系这些单位及个人,迫使负面帖子的当事人支付删帖费。为了索取更多的删帖费,梁某新先后将陈某云、邱某顺、凌某锋、李某标、李某珑等人在其他网站的负面帖子转载到“化州论坛”上,再由梁某荣出面联系迫使负面帖子的当事人支付删帖费。
      每次收到删帖费后,梁某荣会根据梁某新与王某权议定的删帖费,将钱交由梁某新汇到王某权的工商银行账户上。
    自2009年底至2011年5月期间,三名被告人反复将陈某云、邱某顺等人的负面信息多次在“化州论坛”上发帖炒作,每次索取当事人删帖费现金500元至1万元不等。期间,王某权曾经直接敲诈勒索化州某中学校长陈某、化州市某镇委书记邱某顺、化州市某派出所所长李某和化州市某国土所所长华某超共计54000元作为删帖费;梁某荣、梁某新曾直接敲诈勒索化州某中学校长陈某云、化州市某街道办书记李某标、化州市某局长李某庶、化州市某镇委书记李某珑、化州市政府干部陈某强、原化州市国土局局长凌某锋共计47500元。
    分析
       被告人王某权、梁某荣、梁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帖毁坏他人名誉,再以胁迫的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权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协助公安机关退还赃款,并能通过家属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荣、梁某新归案后,基本认罪,并能通过家属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进行了修改)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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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7-27 18: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2-22 09: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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