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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
来源:广电总局 发布时间:2012-07-27 10:03:05 点击量:15
7月13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8号),通知说,近段时期,多名群众来信向总局反映个别地区擅自占用无线电视频率进行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的问题,经核查:
河北省文安县广播电视台擅自使用3个电视频道,未办理订购许可违规购买发射设备,擅自加密传输45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并向用户收费;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擅自使用6个电视频道,未办理订购许可违规购买发射设备,擅自加密传输43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并向用户收费;
山东省滕州市广播电视台(原滕州市广播电视局)擅自与不具备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的山东智达立实业有限公司及滕州智达立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擅自使用5个电视频道,未办理订购许可违规购买发射设备,使用未经总局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擅自加密传输44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并向用户收费;
河南省周口市广播电视局及所属微波站擅自与不具备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的河南省星河辰雨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周口广电蜂网传播有限公司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违规使用5个频道,未办理订购许可违规购买发射设备,使用未经总局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擅自加密传输52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并向用户收费;
云南省丽江市有线电视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的丽江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不具备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违规使用9个频道,未办理订购许可违规购买发射设备,使用未经总局入网认定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擅自加密传输60余套地面数字电视节目并向用户收费。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严重扰乱了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正常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影响恶劣。为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河北、黑龙江、山东、河南、云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认真整改,限期纠正这些违规行为,停止擅自开展的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并于2012年8月1日前将整改报告报总局。
地面数字电视广播是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重要渠道,是广大人民群众获取新闻信息、享受精神文化生活的基本手段。同时,广播电视频率是国家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法使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违规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的危害,切实履行职责,举一反三,全面查找本辖区内是否有上述类似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要立即查处、坚决整改。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要按照总局统一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有序开展地面数字电视广播,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收视权益。
二、开展地面数字电视业务必须按程序报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频率、擅自发射。
三、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电视频道发射,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业务范围。
四、要使用有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证的设备,要持《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购买地面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五、不得与不具备无线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资质的单位进行合作。
各省(区、市)广播影视局要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至本省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坚决依法打击违规行为,确保地面数字电视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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