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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规定小学初中食堂不得外包
2012年09月13日08:51 来源:《河北日报》
内容摘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
河北省规范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按规定逐步收回,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高中阶段学校,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服务。”今天(9月12日),省教育厅出台《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对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伙食价格等作出详细规定。
学校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政策
根据意见,食堂支出成本核算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义务教育阶段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非义务教育阶段,由财政或学校予以保障。对学校经营食堂实行“零”租金政策,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租金、固定资产折旧费、上缴收入等。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还规范了食堂员工用餐和学校接待用餐结算制度。“食堂员工用餐必须同教职工一样据实结算,堵塞食堂职工用餐漏洞。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
食堂的结余款要用于改善学生伙食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按菜品的原料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合理确定饭菜价格。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意见明确,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省教育厅要求,凡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管会,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物资采购、价格等方面加强监管和审计。对挪用、转移食堂资金、违规列支乱发钱物或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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