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乔某经常给流浪猫喂食,流浪猫伤人后,法院一审判乔某赔偿伤者损失上千元,乔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在乔某是否是涉案流浪猫的饲养人上争执不下,法庭将择日宣判。律师表示,认定流浪猫的饲养者要考虑流浪猫有没有交易记录或者有没有被圈养等细节,光凭“长期喂养”很难认定给流浪猫喂食者就是饲养人。 原告肖某称,今年6月4日,肖某在其饲养的狗与一只流浪猫打斗过程中被猫抓伤。肖某认为猫系乔某收养,遂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乔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1800余元。经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乔某承认确有此事,但提出此猫是流浪猫,自己只是出于爱心喂过这只猫。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乔某的长期喂养,导致流浪猫易在乔某的居住地附近出现,乔某作为饲养者,应该对流浪猫进行管理。因此判决乔某向肖某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00余元。乔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1日庭审上,双方论辩集中在“挠伤肖某的猫是否为乔某所饲养,并因此需要承担责任”上。 乔某代理方称,乔某家门前是一片开阔绿地和树丛,本身就是全小区的流浪猫聚集地,是因为先有猫出现,乔某才喂养它们。而不是因为乔某喂它们,它们才在这里出现。而且,国家没有出台流浪猫的管理条例,流浪猫的管理责任与乔某无关。 原告肖某代理方则坚称,乔某是涉案猫的喂养人、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乔某)长期喂养涉案猫,监控录像中显示,上诉人将涉案猫带回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