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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王之用土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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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9 22: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孙氏镇大三王村,在毛泽东文化大革命尾期,村干部领导班子, 与共产党员代表 ,贫农代表共会商议协定,村东二十几亩低质地,作为本村农户用土范围,任何人不得随意挖可耕地,这个决策很受老百姓欢迎,乱挖乱踩得到控制,好景不长,邓小平改革开放初期,村干部换届选举了,新的班子成立,村里条件很差,村干部没钱吃饭待客的情况下,把原先规划好的用土坑卖给了他人,价格是一万元,现在人们没地方用土了,促使老百姓乱挖可耕地,村里无法管理,卖着期间,一村里没有公开开会,二没有和群众代表协定,村委会私自把大坑卖给了他人,合同上有村委会章,干部签字,这样的合同生效吗?是否还可以把坑买回来,让群众满意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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