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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京“彭宇案”所引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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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9 19:32: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网络

       和几个朋友饮茶聚会时,偶提及了发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南京“彭宇案”之后,全国上下开始质疑老人摔倒后去搀扶的行为,到底该扶还是不该扶。尊老爱幼,见义勇为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在南京“彭宇案”的阴影下,传统美德也岌岌可危了。南京“彭宇案”就像一颗炸雷把人们头脑中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的观念炸得七零八落。有老人倒了到底我们该怎么做,爱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是我们的美德啊!可是,在法院却得不到支持。在彭宇案判决书中,该法院大都是根据所谓的日常分析、常理分析、社会情理、最符合情理等的说法来作为事实认定和判决的理由,因为彭宇去扶摔倒的老人,因为他送老人去医院,因为他给垫付医疗费用,最终认定彭宇就是撞了人,而不是依据事实和证人证言进行认定和判决。这让人觉得事实和证人证言都不重要,而法院自己所认定的常理却很重要。如果连法院都这样有法不依,人们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老人摔倒无论是不是这个人撞得,只要这个人不闻不问一走了之,那就符合常理,最终会判决不是这个人撞的了!?

       唉,谈论之余我们不得不把一个问题提到日程上来,有老人倒了,我们是扶还是不扶?先不要说是不是自己撞的。这个社会到底是怎么了,怎么会是这样的情形?见义勇为,尊老爱幼还行得通吗?太受打击了!

       这时,我的一个一直没有说话的朋友喝了口茶,问我们,你们就没有想到这是有人别有用心故意这样做的吗?我们都看着他,联想到前两天他跟我们说的,我问,“难道这也跟美国军队有关系吗?”他意味深长地点了点头,“对,是这样”。隐形将军的战争解密中提到了与此有关的问题。美国军队策划自2000年超限入侵中国的十五年战略,将其命名为“中国十三奴”,其中有一奴叫做法奴,即利用司法、法律程序、法规、行政程序等对民众进行迫害。

       朋友说,南京“彭宇案”与美国军队对南京的沦陷有关。蒋介石的总统府曾设在南京,那里有雨花台,中山陵,南京还是全国北伐最多的城市(在南京城修养生息去北讨伐),所以说南京是全国起义意识中心。美国军队认为南京很了不起,如果能打击南京这种起义意识即能影响全国。于是在南京“彭宇”事件中,美国军队在中国收买的美军间谍人员即运作炮制出这些荒唐的宣判词。由于这样的宣判闹剧导致全国上下不敢助人为乐。因为“彭宇”行为是此城市传统的延续。当然,除此之外,这些美军间谍的运作还包括其他许多方面。他们对社会采用“维稳”战术,打击正义人士、打击示威游行、打击上访;在中国军队内部采用军内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这样导致了社会道德败坏、世风日下。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大厦坍塌。这场面向中国的全国性超限入侵战争,也波及到南京,使其整体性性格瓦解,直至沦陷。

       朋友说完这些,我们都陷入了沉默,心情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沉重过。这美国军队太老谋深算了,他们竟然把中国的城市研究的这么透彻,一打击一个准,而我们可爱的城市在美军的铁蹄下正在瓦解沦陷……,天啊,天啊,我的这个小脑筋要转不过来了,心中升起一股悲愤和怒火,恨自己的国家怎么这么不争气,怒美军用心怎地如此阴险恶毒……不知不觉泪水在脸上流淌

       难道我们就这样等下去,等着那群狼来轻而易举地吃掉我们!?“不,我们不能就此消沉下去,那样只能得到他人加倍的蔑视和嘲笑,我们要奋起抗争,把美军的恶行公诸于世,让世人看看这个以民主、自由、博爱著称的国家其军队的险恶用心,粉碎他们的阴谋,拯救我们可爱的城市和国家,”我竟然嚷了出来。

        朋友站了起来,对大家说到,“是的,我们要奋起反抗,哪怕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位隐形将军和他的战友们早已制定了“南京保卫祖国抗全国起义意识主权失守战实战”,并在“战洁观”的军事观念指引下去实施这个战略意图。战洁观意味着军人神圣,不容侵犯;军人神圣,不容玷污;军人神圣,不容利用!”

       作为我,这样一个小老百姓,虽然力量微弱,但我也要发挥我的力量,让更多地人们知道真实的情况,一起想办法来拯救自己的国家,要让那些豺狼虎豹付出血的代价,要把他们打回老窝去。


附:彭宇案判决书部分内容
……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在本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
(以上节选自2007-09-08的 “南京彭宇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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