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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送完美玉送房子追美女未果 索要"感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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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1-8-19 11: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男子送完美玉送房子追美女未果 索要"感情投资"

    2011年08月18日 08:18 来源:大河网 

      阅读提示
      在商场偶遇漂亮女服务员后,一男子开始狂追。先送鲜花、后送宝玉,尽管遭到女方拒绝,但该男子仍不放弃,并主动要求给女方买房。在双方认识仅20来天的情况下,该男子主动花30万元,为女方支付一套价值百万元豪宅的首付款。在发现仍未得到女方芳心的情况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30万元房款及利息。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审理此案。
      【狂追美女】
      送完美玉送房子
                          

      潘先生今年37岁,是某公司驻河南负责人。铃铃今年24岁,中专毕业后在郑州一商场当服务员。今年4月下旬,潘先生在郑州商城路一商场内偶然遇到铃铃,当即被铃铃的美貌所吸引,开始狂追。为追铃铃,潘先后给其送鲜花、美玉,但未能打动其芳心。
      此后,潘先生得知铃铃在外租房居住,且其乡下的老母生活艰苦,就称要给其买房。在未征得铃铃同意情况下,潘多次发短信催促其商量买房的事。为让玲玲相信自己,潘还表示即使两人不能在一起也没关系,“就当哥哥送你的结婚礼物”。
      在潘先生多次催促下,铃铃在郑汴路升龙凤凰城以8700元/平方米的价格买了一套125.24平方米的房子。5月8日,潘先生替铃铃交了2万元房款定金。5月16日,潘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替铃铃支付了28万元首付款。
      首付款支付后,铃铃只给潘先生回了一条短信:“谢谢……我不想和一个自己不喜欢的人过一辈子,你说你可以做大哥,别让我失望……”随后就断绝了和潘先生的联系。
      【未获芳心】
      男子起诉索要房款
      发现花这么多钱仍未得到铃铃芳心,潘先生开始后悔。遂将铃铃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铃铃偿还其借款30万元及利息。
      潘先生的律师透露,为追铃铃,潘先生曾委托朋友在云南以3万元买了一副玉镯送给铃铃。此外,在今年5月15日,潘又拿出1.5万元现金给铃铃。由于没有证据,这些钱就不说了。潘曾向铃铃索要30万元房款,但对方拒绝了。
      庭审现场,原告先后拿出银行记录和潘先生向朋友借钱的证据。证明原告曾借钱给被告。而被告则拿出5张手机短信照片,称这些手机短信均是原告发给被告的,证明双方即便有经济往来,也是赠与关系。
      【庭审现场】
      赠与还是借款争论不休
      原告律师认为,原告给被告购买的玉镯和借给被告的1.5万元现金,可视为赠与。被告收到原告30万元现金无异议,即便借款之初是赠与,但由于双方后来关系恶化,被告也曾同意将赠与转化为借款。从举证责任来看,被告主张赠与,举证责任在被告,但被告仅以短信作证据,不能证明赠与成立。
      此外,根据本案特点,应充分考虑公序良俗,赠与一般是父母、姐妹、妻子或儿女等有亲情的人。赠与有明显的亲情和道德特色,而原告和被告从4月底到5月16日,认识仅20来天时间,不可能赠送被告30万元。被告5月15日还联系,到5月16日拿到房款后就避而不见,前后态度变化很大。
      而被告方律师则认为,原告认为玉镯是赠与,为何房子就不是赠与。被告并未说过双方之前相处很好,其实被告的态度一直很明朗,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追求。原告的行为属赠与行为,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庭调解期间,原告表示可以放弃利息,但30万元必须返还。而被告方则认为,如果原告认为是借贷关系,就不同意调解。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线索提供张建华张献玲
      观点·交锋
      返还派:分手了就该把人家送的那些东西还回去,恋爱时或谈婚论嫁时人家是冲着和你厮守终生才那么出手阔绰的,否则谁都不会那么“大手大脚”,这都是心照不宣的事。再说了,“睹物思人”,如果不还,日后见了那礼物也会闹心甚至伤心的。
      不还派:给出去的东西哪有往回要的道理,就算分手了,那些东西也是当初爱的见证啊!说什么贵重的该还、不贵重的可以不还,有感情因素在里面,就不能拿贵重与否来衡量。
      中立派:如果是无条件赠送,分手后可以不还;如果赠送时是以“必须结婚”为条件的,分手后就应该返还。最好别闹到这般地步,还是好合好散比较好。如果送礼一方条件很好,损失点礼物不至于造成伤筋动骨,不还也成;如果是人家倾尽所有才送的,那还是返还比较好。
      律师(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有些人认为,婚姻涉及身份关系,以缔结婚姻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有限制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此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据此,不支持赠与方的返还请求。也有人认为,在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登记结婚的目的。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基于当事双方的特定关系而赠与的大额财物,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返还。
      认识上的分歧是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而对于婚前赠与财产分手后如何处理问题,律师认为:小额赠与归受赠人个人所有;而纯粹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当事人不能结婚的,原则上可酌情考虑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权;但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考虑不返还。(大河报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刘启路钟正)
      相关链接
      潘发给铃铃的短信(节选)
      你要是不去我自己去看房,我会把首付交完交给你。你也不用有压力,我不需要你负责,缘分天注定,没缘分就当哥哥给你的结婚礼物……再说你妈抚养你们不容易,你应该给她一个稳定的家。租房子不是长久之计……(5月5日)
      你可以研究一下房子买在哪合适。钱我已经筹备好。等我出差回去就办这件事。你如果还是不理不睬,我就自作主张了,我可以把购房合同扔给你从此不再见你!(5月6日)
      想带你去看看,怕万一买了你又不满意。……明天刚好是母亲节,为报答她抚养你们的艰辛,送她一个家不好吗?(5月7日)
      这房子我送你了。(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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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凭一张脸  就要白人家的东西   脸也不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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