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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三村支书刘万录勾结县领导变卖村民土地,堪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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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7-14 20: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实及理由:
  我们世代居于文安县三村,1995年之后相继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但是2012年6月,因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高层楼房影响了部分村民的通光采光,部分村民与其交涉时发现,在我们既没有申请城中村改造、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且集体土地使用证至今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文安县政府征收了我们的土地,批准实施了文安县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将我们名下土地进行招拍卖,为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证号为“文国用(20110)第0012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一)、文安县政府实施征地程序违法,土地征收依然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有关批准文件已自动失效。
  1、文安县政府在征地前未将拟征地情况进行公告,征地申请批复后也未将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公告公示。
  拟征地情况公告应在被申请人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请征地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后,再进行批报。文安县政府未进行拟征地情况公告,没有合法的履行征地程序。
  村民在从文安县国土资源局调取到征地批文前,对是否征地毫不知情,不仅没有看到拟征地情况进行公告也没有看到征地方案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村民代表也对征地不知情,文安县政府更未组织听证程序,文安县政府实施征地程序违法。
  2、文安县政府没有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批报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文安县政府没有告知被征地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
  3、文安县政府为落实申请人社会保障费用及安置方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用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但被文安县政府未落实申请人的社会保障费用,就实施征收了我们集体所有的土地,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国土资发〔2044〕237号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入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河北省政府关于涉案土地征收文件的批复时间为2010年6月6号,至今已超过两年,我们未拿到一分钱的征地补偿也未获任何形式的安置。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村民未申请三村整体改造,文安县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缺少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因此文安县政府批准的以城中村改造为名进行的土地招拍挂均为无权处置的行为,文安县政府为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证号为“文国用(2011)第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应当被撤销。村委会相关干部违反法律,侵犯村民合法权益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十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过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凭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因此三村整体改造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实施。

  村民从未提出过城中村改造申请,文安县政府提交的文安县文安镇三村村委员的《申请》并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申请》附录的代表会记录,也并未讨论三村整体改造事宜,其议题是”1、烂尾楼是在建和步行街扩建村委会搬迁;2、60岁以上村民的物质补助。”文安镇三村村委员会擅自提出改造申请并未通过村民会议授权,是违法行为,进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文安县政府据此实施城中村改造缺乏合理的依据,程序违法。

  村委会相关的干部违反法律,进犯村民合法权益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文安县政府实施三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所依据的《文安县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相抵触,已被依法废止。
  《文安县城中村改造管理暂行规定》已由被文安县政府自行废止,虽然废止的时间在2011年1月1日起自行无效。
  因此,文安县政府依据《文安县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的城中村改造为名收回土地使用权、将土地挂牌出售并为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证号为”文国用(2011)第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得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程序违法,应该被撤销。
  (三)我们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至今仍合法生效,土地管理部分未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书序,土地收储并没有完成,将该宗土地挂牌出让属于无权处置,程序违法。
  1、请求追究违法征收土地的相关领导者的责任;
  2、请求追究文安县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虚假文件的领导者责任;
  3、请求追究村委会相关干部违反法律,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4、请求撤销文安县政府为廊坊市道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文国用(2011)第00120号国有土地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7-14 20:2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在删帖子别叫我咒你全家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7 08:30
  • 签到天数: 69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4-7-14 20:4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文安怎么这么乱呀?
    到底怨谁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3 06: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7-14 2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楼主:有错别字,应该是"该当何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3 06: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7-14 21:2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报告楼主:有错别字,应该是"该当何罪?"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7-13 06:2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7-14 21:34:06 | 显示全部楼层
    燕南赵北客 发表于 2014-7-14 21:29
    报告楼主:有错别字,应该是"该当何罪?"

    不好意思,误操作,发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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