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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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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7-1 11: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文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厅厅长史永定违反法定程序,违法立案,致使早已终结的案子审个没完没了。给刘宝申、刘桂兰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舆论压力。
二、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士进、罗达远、高洪学藐视法律尊严,拿法律当儿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枉法裁判。于2010年6月10日做出极其错误、枉法、不负责任的一审判决,判决刘宝申、刘桂兰承担90%的主要责任为75442.17元。
三、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国旺、王勇、李伟藐视法律尊严,拿法律当儿戏,以违法的二级伤残为依据,于2012年6月11日又做出枉法裁判,还是判决刘宝申、刘桂兰承担90%的主要责任为93262.95元。
四、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玲、宗三强、吴洪志藐视法律尊严,拿法律当儿戏,违背事实,办案程序完全以原告的意愿为主导枉法裁判,于2015年4月12日又做出枉法裁判,判决刘宝申、刘桂兰承担40%的主要责任为153141元。
五、请各级领导彻底明查此案,严查办案法官张士进、罗达远、高洪学、张国旺、王勇、李伟、王春玲、宗三强、吴洪志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还刘宝申、刘桂兰、一个公道,还文安县人民一片蓝天。
六、证据1:文安县人民法院的三份判决书。
       证据2: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一份。
       证据3: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一份。
       证据4: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因果关系法医鉴定一份。(证明万秀玲的伤残是其高血压三级的并发症,2009年3 月15日的外伤于脑出血部位没有对应关系,对脑出血发病存在诱发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
       证据5:文安县人民法院终结鉴定通知书两份。
       证据6:文安县龙街乡派出所结案报告一份。(此案在公安期间,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刘宝申、刘桂兰采取任何处罚措施,说明万秀玲的脑出血与2009年3月15日的外伤无关。)
       证据7:文安县龙街乡派出所副所长李金柱口述录音u盘一个(证明万秀玲在公安期间就已经在文安县公安局、廊坊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医科大学做过伤情鉴定,四大法医鉴定机构一致认定为轻微伤,万秀玲的脑出血与外伤无关,但是万秀玲之子马维权没有让出这个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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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7-1 11: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冤冤相报何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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