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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是打官司才需要,而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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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8-28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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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1-26 23: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也许你从未和律师打过交道,也许你曾经历过或者听说过关于律师的一些故事,正面的或者负面的,甚至也许你看过一些港产片,以为律师就是在法庭上穿着律师袍,带着头套,激情澎湃地替人打官司。

    不过,希望你看完这篇文章后,能重新认识律师:

    • 其一,律师的作用并不仅仅是打官司,用好律师可以让你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事先的规范和防范之重要性不言而喻;

    • 其二,律师不应当是万金油,什么案子都能做,律师应当是讲究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只有聘请有专业分工的律师才能获得物有所值的法律服务。


    法律事务,交由律师处理  

    法律是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原则的综合,有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对一个外行人来说,要在短时间内把它摸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

    试想,一个刚刚出道的律师,需要大学本科的四年法律学习,才有机会参加司法考试,而这个传说中“中国第一考”的司考,大都不是一次性通过的。

    等到好不容易考取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需在律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的,才能当律师。而且,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世界中,大多数律师都会选择自己熟悉擅长的领域走专业化之路。

    由此可见,当你遇到法律事务,让律师帮你去处理实在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有法律问题通过律师解决,虽然增加一定费用,但节省了自己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以在很多自己想不到的问题上防患于未然。

    律师是靠专业吃饭的,没有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的人,拿着现成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不一定能办案。尽管,从书店可以买到各种法律书籍,从互联网上可查到各种法律规定。

    如果执意要自己试试,除非你不在乎案子的结果。

    律师是把毕生的精力都用来研究法律和案件,律师以其职业的敏感能准确地判断你所要解决问题的“症结”,可谓事半功倍。

    在法律事务中,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对一个外行人来说,光是听着就觉得晕头转向。如果自己现学现用,恐怕也要误事。如果做了“夹生饭”再找律师,有些损失将无法挽回。

    最终,不但没有省钱,还要承担额外支出及败诉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律师,像医生一样

    律师,是最有资格与医生相提并论的一群人。医生妙手回春治病救人,律师悠游法律消灾解难;医生教人养生保健益寿延年,律师教人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律师就是打官司。这样思考问题,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个理智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纠纷发生前用好律师,做到事先防范,“思患而豫防之”,以减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

    当矛盾初露端倪之时,不管是你家的狗咬伤了路人,或者是你从商店买了劣质商品导致人身损害,又或者是你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此种种,及早和律师商讨,方能化被动为主动。

    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技巧洞察事情的关键环节,找到问题的症结,理清矛盾的脉络,然后针对不同的人,拿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进而达成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这样就能避免旷日持久的诉讼。

    请一个“不打官司"的律师

    所谓“不打官司”就是处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法律事务。

    在习惯上,大多数人更愿意在进行某一事项之前预见一下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只是等到纠纷发生之后才想起来找律师去打官司,律师可能帮得上忙,但可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时事已定局,律师也无能为力,也不能体现律师预防纠纷的功能。

    律师不是打官司的时候才需要,不打官司时更需要。律师服务也不是富有之人的奢侈享受,而是每一个人的生活必需。

    在平时的生活中,无论是入职、买房、投资、旅游或者加入健身俱乐部等等,都会与对方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或者协议,一旦觉得有疑问,应马上和你的律师商量,律师都能道破其中的法律玄机,告诉你所有可能发生的、想避免的、一旦发生怎么处理的诸多事项和环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出谋划策权衡利弊,确保万无一失。

    除此以外,一个优秀的律师还能利用其对法律知识的精通、对政策的高度敏感以及众多的社会资源,发现空白商机,主动建议你进行决策把握机会,助你开拓新领域。

    通俗地说,好律师还能帮你赚钱。


    总而言之,人人都需要律师,而聪明的人会最大限度发挥律师的作用。

    从现在起,赶紧找一位律师做朋友吧,储存他(她)的号码,让他(她)出现在你的生活中。

    而身边已经有这样一些律师朋友的,请珍惜他(她)们,经常咨询未雨绸缪,防患未然轻松生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6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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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7-1-27 06: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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