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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政府办公楼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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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4-17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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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7-2-26 09: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2月22日13时29分,文安镇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将县政府一楼门厅玻璃砸毁。接警后,文安镇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控制嫌疑人,开展调查取证。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0岁,大柳河镇靳各庄村人)酒后前往县政府大楼一楼门厅,无故毁坏门厅玻璃6块、窗户玻璃7块,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国家法律。犯罪嫌疑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文安县检察院迅速批准逮捕

           2017年2月22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克路(文安县大柳河镇靳各庄村人),酒后无故将文安县政府大门玻璃及办公楼窗户玻璃砸坏。

           对该起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文安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提出完善侦查工作的相关意见。2月2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文安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立即加班加点组织缜密审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其供述和辩解,认真复核了相关证据。同时,向犯罪嫌疑人送达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24日下午,文安县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克路批准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克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9 18: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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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5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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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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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6-13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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