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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辩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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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0: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驳“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辩解书”
   首先,我要说明的,是“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的答复函是根据我的上访信《我的血泪控诉》作出的。此上访信在2011107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寄出3封,分别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广州市白云区技术监督局局长”,2011108日,又在金华市寄出4封,分别为“佛山市市委书记李贻伟”、“佛山市市长刘悦伦”、“佛山市顺德区区长”、“《南方都市报》”。7封信全部用挂号信寄出,以防丢失。
约半月后,最先接到“广州市白云区技术监督局”电话:“我们局没有刘胜辉和林忠文这两个人,你去报警。你说的厂家在顺德区,我们无管辖权。”尽管如此,我还是连声道谢!他们体现了对我们老百姓反映的事认真负责啊!此后,见没有其他回复,就开始将上访信《我的血泪控诉》上传到网上。想法很简单:请大家评评理。12月初,我接到一位自称“佛山市安全监管局”女同志的电话,说:“我们市长已将你的信转给我们了,过几天答复你。”我一惊一喜,感动得连声说:“谢谢你们的市长。”1221日下午近17时,我再次接到佛山市安全监管局的电话:“市长很重视这件事,我们马上将答复函发给你。”并核实了我的QQ号。我一听就说:“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市长,能这样就很不错了!”一位市长,对我这么一个非佛山市市民的上访这么重视,不但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老百姓的福啊!据我了解,对于上访信,多有转给“有关部门”的制度。所以,对我7封上访信,能得到两处回复,就由衷地说:“能这样就很不错了!”
鉴于我已将上访信《我的血泪控诉》发表到网上,故而对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的“辩解书”也理应在网上做公开驳斥。
一、其辩解书是因我之上访信《我的血泪控诉》而书,却对上访信中所列举的事实未做任何辩驳。仅在最后说:“申诉人为使其目的得逞,罔顾事实,在网络上大肆散播诋毁我公司的谣言,涉嫌构成诽谤,已经严重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追求其法律责任。”对此,我表示感谢,贵公司终于将习惯性的语言威胁上升到了文字。
二、“申诉人无任何的证据证明张华容受到的伤害是我公司产品电压力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我公司要求申诉人将该电压力锅送到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测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但遭到申诉人的拒绝。”
综合上面辩解书上的两段文字,我是否应该理解为:我们作为消费者,当遭遇到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的电压力锅爆炸伤害时,必须提出其产品的具体质量问题,不然该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消费者无法指出其产品是什么具体质量问题,而只是如实向上反映自己的遭遇,就是“大肆散播诋毁我公司的谣言,涉嫌构成诽谤,已经严重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将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追求其法律责任。”广大消费者,你们在购买和使用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时要想好了,我之今日遭遇,将是你们的前辙。
我们是消费者,只知道我们使用的“先科电压力锅”两年炸了两次。并在第二次伤了我老伴。别的都不懂。难道这种回答就可以让贵公司否定我们不是在使用先科牌电压力锅时受到了该电压力锅的爆炸伤害?辩解书上说在910日、917日两次派人去过我家,并对“双方所有交谈的内容进行了录音、录像。”好啊,就放出来大家听听看看,你们公司派去的工作人员要我将“电压力锅送到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测鉴定,”而“遭到”我“拒绝”的内容!事实是,你们公司派去的林忠文,冒充“广州市白云区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去我家进行诈骗,目的在销毁证据。这事,不但有林忠文留下的“刘胜辉”的亲笔签名,还有你们公司在武汉的销售商王玺衡的书面证词。当然,如果这也能算你们公司“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那就太让人啼笑皆非了。说实话,作为贵公司的工作人员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去我家进行的“质检”调查是认真负责的,调查询问也很仔细,如:“你老伴当时动了电压力锅没有?”、“你们家有几口人?”、“这房子的产权是不是你的?”、“爆炸时除你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在场?”等等,因为我开始认为他是国家工作人员,故而回答都很认真。对一个简单的事故调查,我毫无戒心。但随着其调查,尤其当他提出要拿走爆炸的电压力锅时,我产生了怀疑,并拿出笔和纸,请他和与他同去的王玺衡留下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并断然拒绝他要拿走证据的要求。难道,这就是贵公司所辩解的“遭到申诉人的拒绝”?难道对这种欺诈的欲销毁证据的行为,我不该拒绝?这里,再告诉贵公司几件没有写进我上访信的事。在事件进行中,我听了不少热心人说,要我找“消协”。去电消协,要我先找工商行政管理局,然后做“质检”。这样我才去了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90号暨济商城5号楼F座之“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分局汉正街第三工商所”进行咨询;然后打电话去武汉市质监局咨询;又在2011111日带上爆炸的先科电压力锅在湖北省电视台(湖北公共)两位记者陪同下去了湖北省质监局。其回答一致,他们无权做检测鉴定。要做,我只能去佛山市。综上,已足以说明“我公司要求申诉人将该电压力锅送到‘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测鉴定”的话,是在胡说八道。
三、对“申诉人张华容以下的说法更是疑点重重、前后矛盾,违反常理,足以证明其申请不具客观真实性。”
其“疑点二”说,“如果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并垂直撞击天花板后已经被吸收了冲击力,其只能是受引力作用再沿着原路落至灶台,不可能将右側一米外的张华容砸伤的,更不可能砸掉其3颗牙齿,在现场演示的时候,申诉人却突然改口否定不是锅盖打掉牙齿的,其推托不清楚是什么物品打掉牙齿,说法前后矛盾(根据录音,伤者在医院时对我公司人员就是否被砸掉牙齿的陈述也是前后矛盾)。”
张华容在锅里炒菜,菜炒好了,要将盛菜的盘子拿到自来水处冲洗一下再去盛菜。这是许许多多家庭妇女都有的习惯。就在张华容去冲洗盘子时,先科电压力锅爆炸了。这时的张华容距电压力锅5——10公分!不是像辩解书说的有“一米外” !对此,不仅有当时现场电压力锅与洗盘子的不锈钢水池照片为证。另外,湖北省电视台《经视直播》去拍摄过现场。按照我家厨房的布局于大小,张华容在先科电压力锅爆炸时側身在一米外,她得站到灶台的燃气灶上去,但燃气灶上有抽油烟机,怎么站啊?你们在我家厨房做过“现场演示”,怎么连这点都没弄明白?还要写到“辩解书”上来?
对辩解书中所说的“在现场演示的时候”,你们和谁又怎么做的“现场演示”?
我怎么一点都不知道!910林忠文等人去我家的目的就是骗走电压力锅,他会做“现场演示”吗?而林忠文在917日第二次带人去我家的目的,是第一次未骗走电压力锅行动的继续,想方设法将先科电压力锅的爆炸责任推到我们身上。其时,张华容人在医院,我接待的。既然你们已录音录像,就放出来看看。难道你们又想方设法避开我做了手脚?去我家做了“现场演示”?不会啊,别的我没把握,我们家几口人是不可能被你们的小恩小惠收买的。
再谈张华容的口腔伤害。她是去到电压力锅边的水池冲洗盘子时遭遇电压力锅爆炸的,距离5——10公分,时间仅几十分之一秒。所以,张华容和我都不可能看明白张华容的口腔被什么击伤,只知道她满脸都是血地跑出厨房,摔倒在饭厅,我去扶起她时,帮她脱掉被滚烫鸡汤从头顶淋下而湿透的上衣,并叫我儿子叫120 。当120工作人员来抬走张华容时,她赤裸的上身才披上一件夹衣,我的手上也都是血。正因为是此症状,120才送张华容去四医院,然后才转送三医院。住院后,我曾问过张华容,她呐呐地说:“嘴里都肿了,可能被打掉了几颗牙齿。”于是,当医生来问我时(张华容当时已因口腔肿大不能说话),我就按张华容的话做了回答。一个被先科电压力锅爆炸击伤的人,只能按当时的感觉说,这是常识。难道一个被伤者当时的“错觉”就可以成为否定张华容是被先科电压力锅爆炸所伤害的事实?对张华容的口腔伤害,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来人三番五次询问并拍照。并以此立论,作为证据。但我们还是只能说,不知道被电压力锅什么东西所击伤。因为我们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看见。在这里,我可以将张华容口腔后期治疗的情况公之于众:张华容的口腔消肿后,才明白电压力锅上部件击伤的部位是下唇与下巴之间的凹部,并引起了口腔流血肿大,至今她下唇内还有肿块,去过口腔科,医生说:“如果半年内不能吸收,就要动手术。”
首先,我认为应该说明的炸飞的先科电压力锅的锅盖是由“限压阀”、“浮子阀”、“推杆板”、“不锈钢盖”、“密封支承盖”、“密封圈”组成。
被炸飞的先科电压力锅的锅盖及其配件,是在我们家厨房找到的。“推杆板”和“不锈钢盖”连着,躺在厨房燃气灶边地上;“限压阀”在窗下的灶台上;“密封圈”上了天花板;“密封支承盖”已变了形;但先科牌电压力锅的主体,如“集水盒”、“内锅”、“保温罩”、“底座”、“外壳”等部件是稳定的,呆在原地没有动。有一点我得说明,上述有关先科电压力锅的部件,是在其说明书上近期弄明白的,没有一点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惭愧!
对于辩解书上“如果发生爆炸锅盖飞起并垂直撞击天花板后已经被吸收了冲击力,其只能是受引力作用再沿着原路垂直跌落至灶台,”因爆炸而飞起的锅盖就只能垂直撞击天花板而且“其只能受引力作用再沿着原路垂直跌落至灶台”吗?那如何解释厨房天花板被撞击毁坏一片的现场?你们以为炸飞的物体会像内燃机的汽缸活塞?不是按照抛物线运动,而是“垂直跌落至灶台”?像这么一个连一般中学生都懂的知识,你们都没弄明白,还要写到辩解书上来!好笑!
辩解书上没有一句否定爆炸的先科电压力锅是其生产的产品。这较之开始其工作人员的否定爆炸之电压力锅为其生产的,是一种进步。但在“疑点3”中却说“其单方面一口咬定就是压力锅有质量问题,无须检测,更认为我方是故意为难,其说法有违常理,更是无理。”对此,我仅说一件事:我们从来就没有说过“质量”二字,你们能在我的上访信中能找到“质量”二字吗?我告诉你们,从我觉察林忠文的欺诈,就开始提防你们了。你们不是说过有录音录像吗?那就拿出来晒晒太阳,看能否找到我说过这样的话?
至于辩解书之“疑点4”中所列举的事,与认定先科电压力锅爆炸伤人的关联不大。还是那句话,拿出你们的录音录像来。至于所列举的医疗费4954.69元,我没法相信。最少,我当时就不知道花了多少医疗费。我在上访信最后,曾谈到我的疑惑,即接到雄才电器有限公司电话,说医生说我老伴可以出院了,第二天我就带上相机去了住院部,就在换药时给老伴的烫伤照了相并问了老伴的主治医生。夏医生回答:“他们在胡说八道。”所以,我的查证就到此为止。而在201198日,当我和湖北省电视台《经视直播》的两位记者去询问住院部关于张华容的病情时,医护人员断然拒绝,我们费了好多口舌表明自己的身份,才告诉我们病人的烫伤度。这么一个能坚持原则的医院,会将我们病人和家属都不知道的“隐私”告诉你们?对“医疗费4954.69元”这件事,贵公司能出具武汉市第三医院的“书证”吗?不过,我可以告诉贵公司,我们究竟花了多少钱,是以票据为依据的,除了医药费,还有一切与先科电压力锅爆炸伤人的相关后期治疗费、误工费、车费、营养费等等。如果这也叫“讹”,那你们就慢慢看吧!我相信事实,所以一言一字,都以事实为依据。
辩解书中说“除非该锅盖是迎面砸向张华容的嘴巴部位,才有可能将牙齿砸掉。这样一来的话,相信其面部必将受伤严重。”对这段辩解,是否可以进一步认定,张华容不是面对着电压力锅,而是认可了我们说的是身体的左側对着电压力锅?那么,张华容就不可能是在操作电压力锅,也就不存在贵公司来人三番五次询问的电压力锅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爆炸的因素了。
对于辩解书上所说“追求其法律责任”,我提醒贵公司要加快速度。我古稀已过,已到了“今晚脱了鞋和袜,不知明早能否穿”的年纪,如果贵公司的“追求”下来时,我已去九天云游了,那你们不是只能“追求”到一阵天堂的笑声?
                                习达元
                                 201112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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