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1859|回复: 2

传桂林法官之子醉驾撞死3人 律师称可用钱摆平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7 11:32
  • 签到天数: 134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2-9 16: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故现场

      本月2日凌晨1时05分左右,一名男性饮酒后驾驶一辆丰田小型客车撞坏路中隔离栏后驶入道路左侧撞到行人,造成3人死亡,其中1人为著名剧作家杨戈平。

      事故发生后,杨戈平的女儿在微博上发帖求援,称肇事者是一名“官二代”,其父为桂林当地法院官员,引发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

      家属心寒,微博求助

      此次事故的受害者一共3人。剧作家杨戈平先生,他所创作的《何香凝》等作品在当代都颇具影响力;另两名受害者为一名年后准备结婚的女孩,及一名4岁孩子的父亲。

      前日,受害人丁朝晖的家属代表所有死者家属发布了一条声明。声明中写道:“这3名路人是我们的亲人,是即将当外公的老人,是4岁小女儿的慈父,是站在婚姻门口的女子,原来他们的心中满怀憧憬、希望与幸福,但现在他们只是殡仪馆冷冻柜里冰冷的尸体。”

      事故发生后,杨戈平的女儿在微博和天涯上分别发帖求援,称醉驾者刘畅是“官二代”,其父亲为桂林市象山区法院官员。杨戈平的女儿在帖子中说,在事情发生后,肇事者的家属还聘请了一名律师,对受害者的家属放话:“干了二十多年律师,处理这种案子非常有经验,这件事最后我们肯定能用钱摆平的。”受害者的女儿听到后非常心寒。

      据《南国早报》报道,肇事司机刘畅今年22岁,为四川师范学院在校大学生。昨日,记者从桂林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处确认,刘畅的父亲的确为象山区法院的一名法官,其在当地司法界背景深厚。有网友怀疑“会给处理此案件的相关司法人员带来很大压力,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将面临严酷考验”。

      司机醉驾,还超速行驶

      杨戈平的女儿还提到,车辆驾驶员刘畅当天是醉酒驾驶,也被媒体和警方证实,事发当天凌晨3时45分许,《桂林晚报》记者来到医院,从车上下来的3名伤者正在接受治疗,暂时没有生命危险。有交警说:“他们都还是迷迷糊糊的,满身酒气,整个事情的经过根本说不清楚。”

      而根据刑侦部门的鉴定,肇事者刘畅当日的血液酒精测定结果为149.36mg/100ml,系醉酒后驾车。同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检验,确定当时肇事者刘畅驾驶车辆为超速行驶。

      此事一经曝出,引发了众多网友关注。桂林当地网友“天上的云走远了”评论说:“在桂林两会期间,在春运整治阶段,在市区繁华路段,在市交警当晚严查酒驾时段,竟发生醉驾狂飙,造成三死两伤的特大交通肇事案,在这种情况下,桂林市人民群众出门回家有何安全感?”

      另有桂林生活网网友曝出,肇事者当天下午还用手机发了微博,而同车的女性也发了微博“大难不死必有后福”。但记者发现,肇事者的账号目前已将微博改名,并把发过的所有微博删除。

      肇事者已经被监控

      昨日上午,桂林警方就该案发布情况通报。通报称,公安交警部门已对此事故立案处理,并已向肇事者和死者家属进行通报,并将根据相关司法程序,依法依规处理此案。因事故发生造成肇事者刘畅受伤,医院诊断需手术治疗,交警部门采取了对其24小时监控措施。7日上午刘畅已实施手术,但仍在监控当中。

      同时桂林市相关部门表示,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只要有任何徇私枉法的情况,将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据广州德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天和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这个条款的实际操作中,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2-6-28 07:41
  • 签到天数: 1213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2-2-10 15: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6-7 07:31
  •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发表于 2012-2-11 10: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11-27 07:33 , Processed in 0.04871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