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2日,王双娃终审被判死刑。(资料照片) 本报讯 曾在2009年“2·10”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造成4死1伤惨剧的肇事司机王双娃,因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昨日上午,王双娃在西安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0年1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双娃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开庭,2011年8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双娃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将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王双娃的死刑判决,并将裁定下发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昨日上午,在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王双娃执行死刑。
案件回放 疲劳驾驶撞上中学生 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凌晨,长安区斗门发生了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司机王双娃疲劳驾驶一辆拉运水泥的大货车,撞上了5名骑自行车上学的中学生,最终致4死1伤。王双娃在肇事后并没有下车,直接驾车逃离。事发时,王双娃的大儿子王哲也在车上。逃离现场后,王双娃回到泾阳家中,把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带着王小娟交给的1000元钱,王双娃在逃逸5天后,迫于压力回到泾阳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判决 构成故意杀人罪 判处王双娃死刑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双娃归案后的多次供述避重就轻,否认有人驾车数次超越逼其停车、王哲提醒有人示意停车的事实,王双娃对其明知车下拖挂有人和物的事实含糊其词,而且试图当庭包庇儿子王哲。由于认罪态度不好,法庭未认定其构成自首。大量的证人证言证明,王双娃肇事时意识清楚,车祸发生后,应当知道车底拖挂人或物,不顾劝阻仍驾车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双娃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及亲属损失,却没有实际履行,也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交代后事 “我是犯了罪的人,不要埋进祖坟”
“一次车祸把人家害了,也把自己害了。”昨日下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双娃的一位亲友告诉记者,王双娃年近8旬的老母亲现在还不知情,家人不敢告诉老人。
王双娃的亲友透露,2月22日下午,王双娃的妻子及两个孩子赶到看守所,一家四口见了最后一面。当时,他们并不知道何时会执行死刑。王双娃告诫孩子们以后好好做人,交代妻子处理自己的身后事,说:“我是犯了罪的人,不要埋进祖坟,将骨灰撒到渭河滩就行了。”
或许是见到父亲,情绪受到影响,加之有些晕车,当晚一回家,小儿子就病倒了,打了一晚上吊针。自家里出事以来,父亲、母亲、哥哥都卷进了案子当中,小儿子上学、生活全靠亲友接济。
以此为鉴 时刻谨慎驾驶 别让悲剧再上演
时间倒回3年前的2月10日凌晨,王双娃在驾驶途中打了一个盹,4条生命瞬间逝去,造成几个家庭的不幸。王双娃的亲友感慨,如果不是那次出事,那些中学生也能顺顺利利上学、毕业,而王双娃的家庭也能靠勤劳致富,怎么说也能过上小康日子。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昔日的伤痛只能靠时间平复。触犯了法律,如今就得承担法律后果。
王双娃的亲友希望所有的驾驶员以王双娃案为诫,时时刻刻谨慎驾驶,不敢有丝毫松懈,再也不要让类似的悲剧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