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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租房人失火 警察房东连扣三辆汽车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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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3-2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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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1-4-14 15: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租赁房屋过程中发生火灾,就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时,警察身份的房东竟连扣承租人驾驶的三辆汽车。两个月时间,虽经相关部门多次协商,但效果甚微。
        因为这个事件,王明远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老了许多。2009年10月1日,清河人王明远租赁康某一处房屋,建筑面积200平米,用于生产汽车空气滤芯。2011年1月13日晚,由于电线线路故障引起失火。大火造成所有货物全部烧毁,租赁房屋受损。
       
         1月14日,王明远及家人与房主康某协商解决房屋受损问题。“康某当时同意先安装好门窗,等春节后天气变暖再进行施工。”并且达成“先期赔付5万,多退少补”的“事后安排”。

         但随后发生的情况,让王明远措手不及。2011年1月19日,王明远带领施工人员安装门窗时,“康某带人趁我不备抢走我所开车辆”。
         一个小时后,王明远儿子王泽借朋友的本田思域白色轿车路过天山路时,“康某带领13人围住车辆,强行将王泽从车内拽出,并对王泽进行殴打,导致王泽受伤住院两天。”当时王明远就拨打110报警,“但康某扬言你去报警吧,我就是公安局的。”
       
         2011年1月20日,王明远妻子借朋友的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去拉行李,“康某带人强行将我妻子从车内拽出,把马宝玉的小货车抢走。”并且不让拿走任何东西,包括工人的行李、自行车、电动车等等都被其强行扣押。
       
         王明远告诉记者,因康某所抢车辆不是其个人财产,车主马宝玉、李贵仓、河北亿利公司多次要求其还车,车主并且要求其赔经济损失。如今,对方把三辆车都开到自己家中,“他最初的索要金额是4--5万,抢完三辆车后索要金额升到20万,否则不归还三辆车。”王明远多次找清河县公安局解决此事,但效果寥寥。

         记者在日前对清河警方的采访中了解到,康某为清河县公安局一名正式民警。在康某给警方负责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提到,前两辆车并非扣留,而是王明远将车放到康某家人手中,还写了手续,以作赔偿的担保。但这份手续中,记者并未看到是赔偿担保的字样。最后一辆车是在行使债权人的留置权。具体到三辆车,“三部车虽不在王明远名下,但租房两年多来,都是王明远夫妇在使用。”
         康某夫妇认为,“他把房子烧毁应当修缮,不修缮,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我的家人就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的留置权,我们就有权利将三部车留置,这种行为是合法的。”
        王明远告诉记者,“失火是意外,我不逃避应承担的责任。”自己不是不赔,也在积极协商,但对方依仗自己的身份,满口要价,是不是不合情理。“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积极介入,扣留车辆是否不妥?具体到赔偿,我们都可以找到一个中介机构评估。”
         邢台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认为,留置权的说法不能成立,留置权这个名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中出现的名词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前提下,已经合法占有留置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而本纠纷中康某与王明远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因为失火而产生的是赔偿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使用留置权的前提。清河县公安局作为康某的单位,在发现其有了违法行为时应该出面协调、制止,防止损失扩大,防止警民关系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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