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不仅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而且由此也引发不少恶性案件,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据上海律师咨询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认识也不相同,直接影响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如何更好地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正确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本人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占多数,因此对于重婚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意义上认定,即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记作为认定重婚的唯一标准。在重婚所涉及到的两个婚姻中,不论前婚是否登记,也不论后婚是否登记,只要其存在实质意义上重婚的婚姻关系,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应当认定其重婚行为已经构成。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我们已经不再承认和保护未经登记的婚姻,未经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对于无效婚姻亦不应影响其重婚的认定。认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对一夫一妻制度的保护,而非对违法婚姻的保护。如果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为认定重婚的根据,则势必会放纵重婚行为,削弱对重婚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认为,在重婚的认定问题上,不仅应注意从实质意义上认定重婚,而且还应排除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简言之,婚姻是否有效,并不能成为认定重婚的条件。我们只有切实地从实质上认定重婚问题,摆脱婚姻效力对重婚认定的影响,才能预防和惩戒重婚,并在法律上准确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http://www.02164.net/121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