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播报员 于 2012-4-20 15:46 编辑
从法律上讲,中国村级组织不在政府序列之内,由村民进行民主自治管理。然而,传统中国由乡绅“以德治村”的传统已被上世纪的革命运动彻底摧毁,基于西式民主选举的“依法治村”治理模式又远未建立,中国农村于是成为“道统已废、法统不彰”的治理真空,为发端于流氓无产者文化的黑恶势力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从乡镇政府到县市、省级政府,出于“维护农村稳定”的考虑,也需要为已在农村站稳脚跟的黑恶势力赋予合法性,需要后者以村支书、村主任、村合作社董事长的身份“驭民驯民”。由此,黑恶势力在一些村级组织不断攻城略地、登堂入室,他们一方面抓住大多数村民“每天都在村里生活,如果和‘黑村长’、‘黑董事长’作对,分分钟都可能被修理”的心理弱点,另一方面也抓住乡镇政府官员和上级政府对“农村治理需要狠角色,否而压不住场面”的心理依赖,明目张胆地炒卖土地、私分公产、把持选举、串通招投标,肆无忌惮地敛财炫富、行贿邀宠、傲上欺下、打击报复。他们是农村基层组织经济改革的大敌,是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大障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