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浴后上楼摔亡 老年公寓担责三成 寄养在江苏南京某老年公寓的一位八旬老人,今年5月浴后回屋时在楼梯上摔伤致死。 老人之子王晓明认为老人的死与公寓的管理不当是分不开的,公寓应该为老人的死负责任,遂一纸诉状将公寓负责人告上法庭。 原告王晓明诉称:老年公寓作为专业护理机构,较之普通机构和常人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但公寓护工却让老人洗完澡后独自回房间,疏于履行勤勉勤奋注意义务,致使老人摔亡,若其护工稍加注意,这一意外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老年公寓应对于老人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老年公寓认为:王晓明为父亲选择的是服务程度最低的“自理级别”,即提供基本的吃、住等服务即可,老人洗完澡上楼梯时摔亡应自负其责;况且,双方在寄养合同中还约定:“由于老人生命体征脆弱,不可抗力因素较多,摔伤、意外危害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院方事发前难有预见和把握。寄养方应对此有所认知,认可院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反复查看事发现场,认真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并到气象部门调取气象资料。终于查明:当日气温较高,老人年迈体弱,出浴后疲乏,本应稍事休息,但老人不作任何休整,直接爬楼梯上楼,以致摔亡;当日到公寓探望父亲的王晓明也未陪同照顾父亲;老年公寓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的照顾措施,故老人自身、前往探父的王晓明、老年公寓均应承担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老年公寓承担三成责任,赔偿相关费用2.6万元。 法理分析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主要在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老人寄养时选择“自理”级别的服务并不意味着公寓方在其洗澡后可以免于看护;寄养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且该条款也是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显属无效。所以公寓方应对老人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