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下班遭遇车祸 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王某系山东某汽车公司的一名员工。2011年3月25日22时许,曹某离下班时间还有两小时提前下班。回家途中,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当场死亡,肇事车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事故责任。 王某的家人认为,曹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作单位认为,提前下班的路上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实践中争议很大。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提前下班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有观点认为“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同时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上下班的时间应当是和工作时间紧密相连的,至少应当不能偏离太大,否则便失去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机会,这是对“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这里所说的上下班应当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过单位许可的上下班,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承担对其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蔑视,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说的“上下班”,不应对于这种擅自离岗的行为加以肯定。 笔者认为,从修改后的规定来看,此种情况认定工伤并不要求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提前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这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案件中的情况仍然属于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