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公安局、文安县交通局 关于依法取缔县城区非法营运车辆的 通 告
自2011年10月20日县城区治理整顿营运三轮车工作开展以来,城区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但仍有少数不法分子继续进行非法营运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对县城区非法营运车辆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经查处确属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汽车,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二、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凡违反限行规定或经非法改装的机动、电动三轮车,一经查处,亦视为从事非法营运,按上述规定处理,但确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的除外。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为确保工作成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仍继续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汽车进行监督举报,一经查处,对确属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电动三轮车,奖励现金200元;对属于违反限行规定或经非法改装的,奖励现金100元;对确属从事非法营运的电动四轮汽车,奖励现金1000元。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县交通局 5231391 县交警大队 5231727
五、本通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通告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文安县公安局 文安县交通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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