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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记县长过问开发楼公用设施被私自出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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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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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4-21 09: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南环开发楼 于 2013-4-21 09:32 编辑

    李书记 王县长您好:

             文安南环开发楼共四栋,105户。小区是1997年房管局下属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楼。四栋楼之间有一个大院,供水井,供暖锅炉,化粪池,厕所都在这个大院。2005年开始开发公司无故停止了供水和供暖。之后连招呼都不打,竟然将这片公用土地私自卖出,连锅炉等公用设施一同变卖。业主的化粪池已无法正常使用。业主的正常生活已受到影响和将来的更大威胁。业主多次找到相关部门包括反映问题,都没有解决,说是开发公司卖地的钱发了工资了。
            当初业主购房时,供暖供水的设施及场地都应为业主长期使用。房产局及房产公司私自变卖属于业主的土地及设施,应该属于非法侵占。这样的管理部门,不应该是法盲,应属于知法犯法。就好像业主的车库地下室,被别人偷着卖了性质应该是一样的。
            几年来南环开发楼的业主们到处反映,至今没有解决。这些问题事实清楚,侵权责任明晰。难道老百姓的利益就这么被随意践踏吗?业主们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权利,也不想追究到底侵权人是违法还是犯罪。
            南环开发小区105户业主恳请李书记 王县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求问题及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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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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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09: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9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4月19日召开会议,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党自上而下分批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会议强调:切实加强全体党员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教育,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进一步突出作风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全过程,要贯穿“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

              转自新华每日电讯 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04/20/c_1323250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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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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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09: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求管理员置顶,请网友鼎力支持。
    南环开发楼105户业主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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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3-4-20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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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13-4-21 09: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是该给洗洗澡治治病了。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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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0: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观潮 发表于 2013-4-21 09:38
    有些人是该给洗洗澡治治病了。顶上去

    谢谢您的支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4-21 1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比偷还厉害,这等于是明抢。怎么办?拉出去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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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3: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笑闹江湖 发表于 2013-4-21 11:54
    这比偷还厉害,这等于是明抢。怎么办?拉出去毙了。

    谢谢网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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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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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3: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用地就是全体业主公摊了使用费用的建设用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业主依法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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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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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3: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南环开发楼 于 2013-4-21 13:48 编辑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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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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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3: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寻常百姓偷了别人的财物去卖,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房管局的公司偷着把属于业主的土地使用权拿去卖了,是否也要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弱者犯错,丁是丁卯是卯,强者犯错,怎么办?
        不让他们付出代价,他们就会不断给百姓添乱,给政府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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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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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6: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4-21 18: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惩罚他们不能只是罚款,按盗窃罪处理,他们卖了多少钱,折合多少年?应该关监狱,让他们捡十年红小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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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9: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 发表于 2013-4-21 17:25

    有网友们的支持,事情一定会解决。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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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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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9: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 发表于 2013-4-21 17:25

    谢谢您的鼎力支持!
    本帖在文安政府论坛已发,但仍在审核中。希望大众论坛的影响下,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好几年了,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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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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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1 1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笑闹江湖 发表于 2013-4-21 18:58
    惩罚他们不能只是罚款,按盗窃罪处理,他们卖了多少钱,折合多少年?应该关监狱,让他们捡十年红小豆。

    党代表这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政府一定会秉公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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