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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oxuhan

[曝光台] 城管之太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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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9-20 09:44
  • 签到天数: 393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2-3 20: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必须顶录像的 ,现在没多少平头老百姓敢和当官的这么对话了 ,这一番对话才提现出了“人人平等”,城管不让录像 显然是 心虚。 但道理说,城管拿着人民的工资 在正常执法,有什么不让人民监督的权利,又有什么侵犯肖像权之说,这是在给人民服务呢,是你们的工作。 还侵犯你的肖像权了 ?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7 10:12
  • 签到天数: 51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12-4 1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看到一哥们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1-4 12:57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2-4 20: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一提城管都是贬义的多,为什么执法就不会文明点呢,整得跟逮着个贼似的!还有城管没有暴力执法,又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怕什么不让录?记得前两天在网上看到一个美女城管,只要她一微笑,小商小贩们都乖乖的听她的话,如果都这样社会不就和谐了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4 20: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做的对,怕什么,之所以他们不让拍还是做的不到位,他们怕让我们老百姓监督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5 16: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侵犯肖像权认定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8]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5 16: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肖像权好像是指的个人吧,城管执法是为了个人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5 16: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城管部门我想说:“只要你们的执法公平、公证、合理、严肃、严格。录像,拍照,你们怕什么???????”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3-10 20:2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2-5 2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之一句话干点买卖不容易啊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2-7-18 16:34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3-12-10 22: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知道什么叫侵犯肖像权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2-22 13:01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3-12-11 14: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现场和办公室哪有就是可以录,这是正常监督。合理合法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10-16 20:4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2-11 20: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录一下而已么.证明是秉公执法.要不不让录还以为有不为人知的引擎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12 09: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看了,执法人员应该出具执法证件,然后当场出具法律文书,出具省财政统一的罚没收据
    要不的话就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或者未使用合法票据的;具体责任人应当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归纪委监察局管。
    反过来如果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应有权利,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罚缴分离制度,自己到银行缴款。那人家就没错。

    请教楼主执法人员是按法定程序做的吗?不是就投诉到纪委监察局。

    是咱就配合缴罚款。

    执法现场和办公场合对他们的录像监督都是合法的,如果在他们家那是偷录,执法现场个可以明目张胆的录。因为这个时候他是执法的人没有隐私。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1-10 11:12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楼主| 发表于 2013-12-25 22: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2-24 18:46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3-12-26 12: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12-27 1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楼主最牛了,一直都在操,说真的,如果不治理那到处都是摆摊的,看你开车怎么走,当然文安摆摊的少了也堵车,但是必定要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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