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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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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7 19: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王岩章
      近日,广州佛山市钟某夫妇因代农民工购买车票,收取十元手续费而被铁路公安刑拘,理由是根据刑法227条第2款之规定。笔者认为大为不妥。
      首先,现在使用的车票具有定向性。购买车票时需出示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不具备流通性。所以,不具备《倒》票。
      第二,钟某与农民工的关系。购票人把身份证交给钟某代为购票,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被委托人代委托人实施本人的意愿,所以,不具备 《倒票》票。
      第三 ,收取十元钱的手续费是一个典型的劳务费用,而非获利行为,它与非法加价有着性质的不同和本质的区别。非法加价是指根据不同线路车票 的紧张程度而不定值的加价,从而获取暴利。
      第四,其行为不具备囤积车票的性质,没有冲击铁路部门正常的售票秩序,不具备危害他人利益而实施,对社会和个人没有造成危害。
      第五,农民工兄弟用区区十元钱没有了后顾之忧,解了燃眉之急,社会多了一份和谐,何乐而不为?
      第六,现在的实名制购票与当年的法律、法规,没有必然的联系,当时的法规是为了规范车票行业里不正常局面而出台的条款,有效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老章程不能认定新行为。
      综上所论,钟某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其收入为合法收入,不具备倒票之嫌。以上浅谈,正确与否,还请诸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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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3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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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7 19: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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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7 20: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人早放了,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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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7 20: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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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8 07: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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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3-1-28 11: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雨果说,法网是这样一张奇特的网,它总是抓住小鱼,又总能放走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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