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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淫波推等色情服务不算卖淫?网友:三观尽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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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4-17 11:07
  • 签到天数: 394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6-27 17: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算卖淫?你怎么看?

    争议:“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算不算卖淫?

      支持:“打飞机”不属卖淫是法律返璞归真

      文/李忠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答复,认定“打飞机”等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佛山3名被告人因此被无罪释放,这是法律释放出的“善意”信号,也是法律走向真正意义上的返璞归真,必将在全国产生引领示范作用。

      卖淫也好,嫖娼也罢,都是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可见,卖淫就是直接肉体接触,这种肉体必须是男女双方的生殖器,否则单单从字面上来看就解释不通。虽然,按摩女的手抑或乳房也属于肉体,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性交,如果真正要追究法律责任,罪名必须重新归类,否则就是明显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对于某些模糊的司法解释也应规范起来,这同样也是一种与时俱进。从某种程度上说,“波推”、“打飞机”、“洗飞机”等只是一种生理上的满足,至少不会衍生出性病、艾滋病来,如果与卖淫同等对待,反而会加剧真正的卖淫嫖娼行为。当然,不起诉、不批捕并不意味着对提供“打飞机”等手淫服务者就可以放任不管,只是提醒执法部门,在侦办此类案件时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要在“波推”是否违法问题上推波助澜了。

      反对:“波推”不算卖淫,戴套还算强奸吗?

      文/岳粹景

      如果不是曾经发生过的那桩“戴套不算强奸”的公案,这个“波推不算卖淫”争论想必也不会这么热闹。啥叫“波推”,顾名思义,也就是女人赤身裸体贴在男人的身上,用乳房为男人按摩或推油。这样的行为不仅极其私密,和男女发生性行为也就是一层窗户纸,甚至可以看成性关系的一种前奏。而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许多场所,这样的“波推”价格不仅和卖淫相同,更甚至还高于卖淫。也就是说在许多经营场所看来,“波推”不仅等同于性服务,更甚至还属于比较高级的性服务。

      卖淫之所以被我们的法律所禁止,主要这是一种极丑恶的社会现象,是我们的道德和公序良俗所不容的。而从行为上看更是对妇女人格、尊严和身心的一种凌辱。从这一点来说,波推、手淫和性关系几乎没有区别。

      既然是“波推不算卖淫”,戴套有什么能算强奸?戴套发生性行为虽然有强行的因素,但好歹还有一层保护膜。而波推和手淫不仅是零距离接触性器官,更当成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就“波推”来说,同样是一丝不挂,同样是性器官的接触,明明就是交易和买卖,甚至交易者都将其看成是皮肉生意,而我们的执法部门却将其排除在外,这是在严格界定,还是在姑息放纵?

      这样一个界定更给执法者带来莫大的难度,不管我们的执法者这样的严肃,卖淫嫖娼者只要不是正在发生性行为,都可以堂而皇之的用“波推”来搪塞。

    质疑

      发廊提供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莫非要开放?

      文/苗凤军

      一直让我们广大群众认为在发廊歌厅相关服务人员所从事的“波推”、“打飞机”等服务为色情卖淫行为,而如今这传统意识居然让广东省高院在一个同样的案件中“以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将“波推”、“打飞机”等行为不再列为卖淫违法范围之内,因此对于这样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只能是无罪释放。发廊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服务不属卖淫,这如何不让我们广大群众惊诧道:“这难道是要开放吗?”

      提醒

      法律不能为“打飞机”留下可乘之机

      文/北方

      无论是从道德、情理、法理还是社会风气的角度出发,“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提供类似色情服务的被告,先是被提起公诉,之后又无罪释放,确实有点儿让人感觉搞不明白。

      很明显,“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处在了罪与不法的边缘,成了执法与管理的“真空期”。以犯罪处罚吧,相关法律依据不足,不处罚吧,又不足以明确禁止的要求和行为责任的追究。

      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罚“打飞机”之类的(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色情服务,我们有必要先认清其社会危害性,然后在明确“是否要禁止”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确。至少,不能让“打飞机”等色情服务在罪与非罪、法与非法之间飘荡,出现有的判刑有的则无罪释放的执法不公!

      支招

      司法应对“卖淫”作出合理解释

      文/舒锐

      至今,刑法本身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对刑法中的“卖淫”作出明确界定,更未明确将“卖淫”限定为提供性交的行为。“卖淫”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性交易。而认定性交易包括除性交之外,以其他方式实现他人性目的,并获取金钱的行为,并不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相抵触,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组织卖淫罪的立法要义在于禁止一切有伤风化的淫媒行为。而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毒害了社会风气,败坏了社会风尚,将其纳入卖淫范畴,以组织卖淫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完全符合立法精神。

      因此,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此外,最高院也有必须就当前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状态,尽早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解答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以实现司法统一、司法权威。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27 17: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廊刚兴起时提供打飞机,比较便宜,在10块钱儿左右,后来,口活,2、3十块钱儿,再后来,X锅、XP眼,50左右,再后来,吞J,喝N,时价。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27 17: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胸推,毒龙,漫游,水晶之恋,沙漠风暴,之类的在大酒店常有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6-27 17: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冰火儿,蚂蚁上树 一箭穿心,双飞,双龙,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2-7 08:30
  • 签到天数: 692 天

    [LV.9]以坛为家II

    发表于 2013-6-29 09: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警方明确表明态度:这些行为都算卖淫嫖娼
    最高法应出台相关解释:省的地方法院把这事搞得这么混乱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7 07: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安有木有?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3-7-7 21: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而言之,人民没有色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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