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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看到了信用联社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我是不会把这么多钱交给樊文友的。”河北省文安县居民宋鹏飞说。 宋鹏飞是樊文友集资案的众多受害者之一,他将几百万“家底”借给了樊文友,后者原是河北省文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党委办公室主任。多名受害者告诉记者,樊文友从2010年开始,以信用社改制处置抵押资产名义,向社会高息吸存。截至2012年5月17日,公安机关已接到群众报案累计被骗金额5423.8万元。 但2011年6月29日,樊文友蹊跷死亡。至今,樊文友所揽巨额资金仍未追回。(详见本刊2012年6月《河北文安信用社党务科长亿元诈骗案谜团待解》)。 樊文友骗术成功的关键在于,他拿出了本属于信用社的股金证、房产证、土地证等权证,直至其死亡,仍有部分权证留存受害人手中。甚至其本人用同一套房产,从房管部门办出了多份他项权证。 樊文友集资案背后,体现着权证管理的疏漏。至今,文安县农信社(现已改制为文安县农村商业银行)坚称樊文友集资案与己无关,但却有人悄然开始与持证人私下沟通,收走权证。 作废的股金证? 54岁的樊军是樊文友的同族近亲,2010年2月,樊文友向他抛出了一块“馅饼”。“樊文友几次找到我,说信用社内部有任务吸收股金,但是吸收面不扩大,只是内部职工、干部才行,股金分红利息比正常存款利息高。”樊军称。 樊文友是文安县农信社的党委办公室主任,这是一个重要部门,很多核心业务部门领导没有资格参加的信用社党委会议,樊文友都能参加。而且,“樊文友和信用社以前的 ‘一把手’关系密切”,有当地人称。 经不住樊文友的好言相劝和高息红利的诱惑,樊军在信用社营业大厅给了樊文友30万元,并拿回了一份股金证。 但2011年6月29日,樊文友蹊跷死亡。樊军着了急,担心30万元股金无法退回。他在当年7月1日找到了信用社,要求退回股金,但“工作人员拿走了股金证,不退钱,也不想给股金证”。 看到“其中有了问题”的樊军起诉了信用社,2011年10月16日,文安县法院判其胜诉,要求信用社返还其30万元股金。“股金证是由省信用联社统一印发、编号,县联社接收和对外发放时都要进行登记,其作废和销毁时也需要登记。”一名金融从业人士说。 此后信用社选择上诉,并持续僵持。樊文友案发后的2012年6月15日,文安县信用社曾公开回应称,樊文友盗用了已作废股金证(1份)、伪造联社公章私下进行非法集资,现正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记者得知,一名信用社前领导就樊文友案曾向河北省银监局汇报称:“樊文友用来诈骗集资者的股金证,最早发证日期为1991年12月22日,最晚发证日期为1998年3月6日,2000年5月开始换发新的股金证,他用来诈骗的股金证同时废止。这类证件废止之前没有编号,直到2000年5月换证之后才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这段表述或许意在证明,对于樊文友获取的过期凭证及其诈骗行为,信用社管理并无失当之处。 樊军此后同其他受害人一道,开始频繁向各级主管部门反映诉求。但自从2012年8月开始,其他受害人发现,樊军与其他受害人的联系少了,对追讨资金的劲头也不如以往。 直到今年3月,其他受害者才得知,早在2012年5月,在樊军的股金证诉讼中,其早已撤诉,“双方进行了调解”。有知情者告诉记者,樊军承认收回了17万元股金,并交出了股金证。但他只是说把股金证交给了法院,且不愿透露是谁支付了他17万元。 一份被认为是作废的股金证,竟成了价值17万的“香饽饽”,被神秘买家买走。 农信社所属权证如何流出? 王艺华是樊文友的远房亲戚,2011年,樊文友拿着两处信用社房产的土地证找到他,说信用社要处置这两处资产,从他那借走了400万元。但樊文友死后第2天,信用社即发布公告称王艺华手中的两份土地证丢失作废。王艺华曾找到信用社领导,但被告知 “两个证是假的”。 王艺华同样起诉了文安县农信社讨还借款,而解决过程也与樊军的遭遇类似,诉讼在中途中止,王艺华与信用社开始协商调解。多名受害者告诉记者,双方的初步协商结果也颇奇特:王艺华交出手中的“假土地证”,信用社付给王艺华100万元,而文安县一家民营企业再支付王艺华50万元。只是因为信用社主要领导发生变更,双方的协商也因此中断,至今没有结果。 文安县农信社曾是河北省内第一家获得改制为农商行资格的农信社,但正是因为樊文友集资案发,挂牌曾被长时间耽搁,今年举行的挂牌成立仪式“也非常低调,没有领导参加”。 集资案发生时,樊文友担任信用社党务科科长,这是一个非业务部门的中层干部岗位。2012年6月,文安县农信社办公室主任焦喜俊对外称:“樊文友始终在非业务岗工作,没有资格和机会参与处置资产。樊文友也不是处置抵贷资产小组成员。” 但樊文友在文安县农信社工作已有20多年,多名受害者熟知其履历,有受害者向记者介绍,樊文友历任信用社审计稽核科副科长、科长,资产保全运营中心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也有知情者向记者确认,樊文友正是处置抵贷资产小组成员,“小组是一个固定组织,其人员构成是按照银监会要求指定。樊文友在担任审计稽核科负责人时就应该是小组成员,而资产保全运营中心正是小组的办公室,是小组的核心部门”。 这名知情者还称,按照金融业规定,小组成员的任免均应有文件确认。但5月20日,文安县农商行行长吕文江和办公室主任焦喜俊仍向记者表示樊文友非小组成员,并拒绝出示任免文件。 樊文友是否是处置抵贷资产小组成员对解开其集资案谜局至关重要。樊文友拿到社会上的部分资产权证,其每道程序均需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留存档案。有被害人称文安县公安局已调取了这些档案,但5月20日,文安县公安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名金融从业人士告诉记者,在金融系统,财务部门一般作为权证管理部门,且有诸多严谨制度约束,“土地证和房产证都是统一存放在信用社的凭证库里专人保管,按照规章制度,领取一份会议纪要都需要负责人签字,这么多权证轻易流出,我觉得匪夷所思”。“如果不是看到了信用联社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我是不会把这么多钱交给樊文友的。”受害人宋鹏飞说。 2012年7月,银监会办公厅通报了三起案件迟报瞒报问题,其中即包括樊文友集资案。通报指出:“文安县信用联社错误地认为员工涉嫌集资诈骗系个人行为,与文安县信用联社无直接关系。” 记者获知,一名文安县农信社原领导曾向河北省银监局汇报称,樊文友交给王艺华的两份土地证,是在2009年“办理图审、规划审批、报建及迁址手续时”不慎丢失。 但蹊跷的是,直到2011年6月30日,也就是樊文友死后的第二天,信用社才发布公告称两份土地证丢失作废。 一套房产的多套他项权利证 樊文友不仅仅吸收他人资金,从2009年开始,他就将他与妻子宋培军名下的两处房产抵押贷款,用于融资。蹊跷的是,其将这两套房产重复抵押,在房管局办理了多份他项权利证,从多家银行获得了贷款。 2011年9月,樊文友妻子宋培军被逮捕,该案至今没有判决,而法院委托鉴定了这些他项权利证的防伪纸张,被证明并非伪造。 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显示,2009年7月,樊文友和宋培军以花园小区的别墅为抵押,在文安县邮政储蓄银行贷款40万元,此后,两人隐瞒了抵押事实,又以这套别墅为抵押,从文安县工商银行贷款49万。此后,两人再次以这套别墅和一套蕴祥园小区的住房为抵押,从文安县一家典当行贷款105万元,直到2010年5月,樊文友和宋培军以这套别墅为抵押,从文安县的一名企业主郭迎年那里,借走了500万。 此外,樊文友两人还将蕴祥园小区的住房在文安县建行贷款,后因逾期未还款被建行起诉。 樊文友夫妇骗贷能否成功的关键,是房产证和他项权证能否顺利办理。按照一般程序,樊文友、宋培军要拿着抵押的房产证,与放贷银行一起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抵押,房管局有审核房产证真假义务,并发放给银行他项权利证,用于证明抵押借贷关系。 “一般情况下,在房产已被抵押,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另一家银行不可能再同意樊文友再以这套房作为抵押贷款,因为房产已经是上一家银行的抵押物。”一名银行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宋培军的案卷材料显示,其重复抵押的各笔贷款至今均未还清。最早贷款给樊文友夫妻的文安县邮政储蓄银行员工称,其和樊文友夫妻一起去房管局办理的抵押手续,看到两人在房管局的抵押簿上签了字。而此后贷款给樊文友的工商银行工作人员则称,他项权利证是“他们自己去办理的”。 司法文件显示,两家银行和典当行都曾持樊文友夫妻的房产证原件,到文安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实上,樊文友把花园小区别墅和蕴祥园房产都抵押在了典当行,但案卷中典当行工作人员称:“因为房管局将蕴祥园的房产证遗失,房管局对此还不承认,房管局只提供了那套别墅(花园小区)的房屋他项权利证。” 樊文友是如何办出的这些他项权利证的,5月20日,文安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按照规定,房管局负有审查房产证真伪发放的义务。宋培军被起诉后,文安县法院委托鉴定了多家银行和典当行手中的他项权利证,结果显示其防伪纸张为真实,但这些不符常理的他项权利证如何办出,则至今无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