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字体:小 大】 【收藏】 【打印文章】
为加强县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彻底解决烟尘、粉尘、扬尘、机动车尾气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全面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自即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在县域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自身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觉做到废气、油烟超标不排放,厂区、工地防尘不漏撒,黄标、拼装车辆不上路。 二、凡企业未采取污染防治有效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断电封停,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治理,断电封停,并由县环保局处1万元—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凡企业没有配套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未达到国家环保规定要求,投入使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断电封停,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凡企业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断电封停,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企业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随意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五、凡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尘、漏洒等的,由县交通局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凡在城区、镇区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而进行建设施工,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由县建设局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整改期间擅自施工的,依法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七、凡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整改期间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予以取缔。 八、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凡畜禽养殖场建设未与环保设施(沼气池、化粪池等)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改造仍不达标的,由县环保局、畜牧局依法予以关停。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通过串联、煽动、非法聚集等违法行为制造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十、为确保行动成效,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仍继续进行违规生产、超标排污等造成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内容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200元—2000元。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县政府办5231644、县监察局5230075、县环保局5238358。 十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律规定和上述内容履行自身职责,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文安县环境污染监管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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