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我是晨旭 于 2011-7-27 12:20 编辑
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的意义与启示 杨 涛 据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人民日报》7月24日) 十二年的时间,足以将一个小孩变成年青人,而一个年青人成为一个中年人,但对于许多国人而言,这么长的时间,却只是将一个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而已,这是让人何等地煎熬。但是,赖昌星被成功遣返回国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它向全世界表明了我们国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和法律尊严的决心,同时也警示所有的贪官和犯罪分子,无论逃到那里,都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但是,法谚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用如此长的时间和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才让一个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我们更应当总结经验教训,让追捕外逃犯罪分子能尽快提速。 毫无疑问,如果我国与加拿大签订了引渡条约的话,我们就可以直接引用引渡条约而不是使用遣返回国的方式,那么,我们就能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国受审,将大大地缩短时间和节省人力与物力。截至2009年,我们国家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主要是我国的周边国,如泰国、蒙古、柬埔寨、菲律宾等不发达国家,并不包括外逃官员的潜逃圣地,如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这使得赖昌星押解回国举步维艰,赖昌星事件无疑提醒我们应当加快与相关国家签订引渡条约的谈判,尽快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 但是,无论是签订引渡条约,或者是采取其他双边刑事司法协作,甚至是让有关国家主动加快遣返回国的步伐,都要求我们国家法制文明化、法律与国际接轨,以及与相关国家消除误会,增进共信。赖昌星能被成功遣返回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政府承诺了不判处他死刑。在国际上,“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项国际惯例,而我国存在死刑,特别是大量的经济犯罪仍然存在死刑,这无论对于签订双边引渡条约还是让有关国家及时遣返犯罪嫌疑人回国,都是一个重要障碍。认真考虑死刑问题,特别是逐步限制和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恐怕是我们应当认真思考的一个问题。 当然,还有更重要的是,必须增强我们国家与他国在司法上的互信。国际上,“酷刑问题”也是评价引渡与遣返的一个重要因素。赖昌星的遣返用了如此长的时间,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与我们不同,有关程序繁杂是重要原因,但是,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不信赖而进行拖迟,也是其中一个原因。这些年来,我们国家司法制度有了长足的进步是不争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更加透明和公开的展示与宣传;另一方面,我们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确还存在违法办案、不文明公正对待犯罪嫌疑人等不理想的东西,这也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快法律制度建设,特别是纠正司法实践中违法的事情,用实际行动赢得他国的信赖。 不过,无论还是引渡还是遣返,成本都是非常高的,赖昌星遣返事件更提醒我们,要从源头上防范犯罪分子特别是贪官外逃的问题。海关等系统要与司法机关联网,执法、执纪机关要及时发现犯罪分子的动象,及时提出预警。特别是对于贪官,组织和纪检部门更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制止“裸官”现象和防范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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