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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总结(一)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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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1-3-2 09: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法律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有仲裁和法院判决的方式。看法院方式中的国际法院,这是一个重点问题:
一、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教材441 页:(一)诉讼管辖权:对人管辖和对事管辖。所谓对人管辖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的诉讼当事方。包括;(1)联合国的会员国;(2)非联合国的会员国但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向国际法院交存证明的的当事国。国际组织、法人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对事管辖是指什么事能够成为国际法院的管辖对象。对事管辖分为:自愿管辖、协定管辖和任择强制管辖
二、国际法院的组成,有以下要点:(一)15名法官来自15个不同国家;(二)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任何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机构的制约;(三)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双重选举产生,并且在各自的选举中都要占绝对多数票;(四)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五)法官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六)国际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从法官中选举产生;(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这句话很重要,注意这里有一个但书规定,如果光有前面一句话,那是错误的。这就意味着法官并非绝对地不适用回避制度,司考不考常态,考变态。去年吃了大亏了。
三、专案法官制度也是一个重点:有两种情形: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国籍,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个人作为“专案法官”;若当事双方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意味着审判的公平性。注意选派一人和各选一个法官的情形。
四、书记处。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和工作人员。正副书记官长由法官提名并选举产生
以上个人总结希望对参加考试的朋友有所帮助,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12-25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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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1-3-2 09:4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和好加油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4-5-4 15: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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