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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0 20: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不可强租耕地搞绿化
   问:我县县政府以绿化环境为由,命令各乡镇政府租用公路两侧50米范围内农民耕地,用以种植景观树苗木,被破坏的土地部分为一般耕地,部分为基本农田。县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如果政府行为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我们应如何寻求救济?
  答:县政府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有关保护耕地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第一,国家明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均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都明确规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提出,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丰产林的,限期恢复耕种,对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而占用基本农田的,逐步恢复耕种条件。因此,道路两侧如果是基本农田,一律禁止在上面种植树木。
  第二,国家严格限制占用道路两侧耕地植树的范围和面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指出,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道路沿线是耕地的,道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履行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因此,道路两侧如果是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绿化带占地范围最多不得超过5米。
  第三,租用耕地种树,必须尊重
  农民意愿,租金必须与农民协商确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OO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因此,道路两侧种植树木即使属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也只能采取“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在没有取得农民同意并协商确定租金价款的情况下,政府占用农民耕地种植苗圃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政府强租耕地种树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要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政府有关人员就强行破坏农民耕地上的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当地政府在没有征得土地承包农户同意的情况下强占耕地种树,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4-1-20 21:48:00
政府也是想着让我县有面子,搞点面子工程对捞政绩有好处,好比一个人半月没有洗澡刮脸,蓬头垢面的你给他穿西服打领带那形像就好了?除了形式主义就是面子工程,不给百姓办实事,这也算是上下一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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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9-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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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4-1-21 08: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容与题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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