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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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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0-6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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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6-4 16: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墉 于 2014-6-5 17:39 编辑

    文政办〔2014〕11号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管区管委,各园区管委,城区街道办,机床市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春节前后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期,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确保节日期间金融市场稳定,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危及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县不断加大防范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较好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当前,全县发生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正在上升,主要表现为:以贵金属(黄金)交易、投资咨询和投资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向社员或农户高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暗地吸收存款行为,个别房地产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
    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行业归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随机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死面。1月21日—23日,各有关部门完成摸底排查,制定本部门行动方案;1月24日—27日,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内集中整治行动。2月7日—8日各有关部门将集中整治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金融办,电话5221680)。
    县发改局负责加强对全县各类投资基金的引导规范和管理;
    县工商局负责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严把各类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咨询)、贷款咨询等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市场准入关口,并积极配合做好上述公司的市场监管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加强对全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管理;
    县房管局负责加强对全县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对全县农业种养殖、农产品开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生产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典当行业和商场、超市等商品流通企业规范管理;
    县人民银行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并做好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配合处置工作;利用大额交易系统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涉嫌非法集资进行分析监测;
    县金融办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的日常监测,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线索依法查处,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排查和打击等;
    县检察院、法院负责对已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快速立案,并司法审判形式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
    县宣传部、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打击有关政策法规、金融知识的宣传讲解。
    各乡镇、农场、管区,各园区,城区办,机床市场负责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的排查工作。
    在风险排查中,各有关部门对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要认真梳理、深入调查,并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情况,按照“打早、打小”的原则,逐一研究处置方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立即取缔。
    三、强化督导,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落到实处
    县处非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统筹协调推进工作,督导各成员单位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进行摸排,确保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宣传部门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发布宣传口号和知识讲解,提示社会公众远离非法集资活动,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集资线索,将非法集资活动遏止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好我县良好的金融秩序。


    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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