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物价局、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文安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的通知 文价字[2011]1号 登记号:WFS—2011—30001
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测算物业小区服务成本,参考市域内其他县市收费水平,制定了《文安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为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县域内各物业小区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必须由物业服务费收交双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商定。收费标准发生调整,物业服务企业须到县物价局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后执行。不按规定备案的收费按乱收费处理。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经县物价局和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同意备案后,在售楼处进行公示。 三、高层建筑电梯运行服务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廊价经费函字[2000]第5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住宅小区车辆存放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县物价局提出申请,报市物价局审定。 五、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要求提供特约服务的,其收费标准由提出要求者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 六、对于闲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费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七、对居民住房装饰装修收取垃圾清运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 八、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各小区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九、本《通知》由文安县物价局会同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文安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 文安县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格 文安县物价局 文安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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