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治理淘汰黄标车工作方案》、《廊坊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文安县大气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要求,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2014年8月20日起,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及限行区域:“黄标车”(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 标准的柴油车,经环保检验合格,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即:2000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车和2007年12月31日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车。)禁止在县城内道路通行。
二、限行时间:自2014年8月20日起,全天24小时限制通行。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采取电子警察抓拍与固定执勤点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交警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6条第1项,依法予以罚款100元,记3分,每4小时处罚一次,每日处罚不超过2次。
在此,交警部门希望广大“黄标车”车主,积极响应限行规定,加快“黄标车”淘汰进度,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告。
文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4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