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4624|回复: 0

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9-19 13:39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4-9-19 16: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月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法规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有几个明显的变化,加大责任、加重处罚、加强监管。”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并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事故频发,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是重要原因。新《安全生产法》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法规明确:一般事故罚款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较大事故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重大事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特别重大事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一千万元至二千万元。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5-3 08:27 , Processed in 0.051368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