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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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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0 10: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物的保管;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0 1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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