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安大众论坛 -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位招租
查看: 5954|回复: 5

关于公开征求《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4 18: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公开征求《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字体:收藏】 【打印文章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文安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供的意见和建议请于 2015年1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在县政府门户网站“文安政务论坛”征求意见帖跟帖回复。
二、电子邮箱:wafzb@126.com   
三、电话:5281644  传真:5280844
                                                                                                     
文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1-4 18: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促进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13〕36号)和《河北省2014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冀农计发〔2014〕9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型职业农民的遴选、教育培训、考核、评价、认定、指导、扶持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要求,充分考虑其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是从业者从事农业行业所必备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管理能力的证明,是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育对象遴选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的遴选坚持农民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进行。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型骨干为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民在乡级农技推广机构领取填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乡镇审核、公示,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录入数据信息库。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在本县域80%以上劳动时间从事农业产业的自然人。
(二)申报不同类型培育对象需具备相应条件。
1、生产经营型。达到以下规模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粮棉油作物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瓜类种植3亩以上或露地种植10亩以上;中药材等特色种植10亩以上;食用菌年生产2万袋以上;林果种植5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存栏300头以上,蛋鸡、蛋鸭年存笼5000羽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笼20000羽以上,肉牛年存栏50头以上,羊年存栏100只以上。且流转土地(水面)1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占家庭经济总收入的80%以上。
2、专业技能型。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3、社会服务型。在社会化服务组织或个体中直接从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主要是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资经营人员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
(三)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现代农业理念,文明守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四)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教育培训是指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使之达到相应职称级别的新型职业农民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的过程。
第九条  教育培训由经省农业厅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培训任务要向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农民教育培训专门机构进行倾斜。
第十条  培训基地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公益性培训机构为主体,以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院校、农业机械化学校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及其它社会力量为补充,以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实习实训场所。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
(一)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为主;
(二)具备长期跟踪培养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农业实践培训经验;
(三)具备稳定的产业(专业)培训教师队伍、教学实训条件和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培训的能力;
(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基础和业绩;
(五)具有2-3个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农业龙头企业或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作为现场教学点和实训基地,并实行挂牌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在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培训规范确定的培养目标和内容,落实好每一个教学环节,坚持生产经营型分产业、专业技能型按工种、社会服务型按岗位开展系统培训。培训教材按省、市要求统一购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相应教材。
第十三条  培训课程设置采取“案例教学+模拟训练”、“学校授课+基地实习”、“田间培训+生产指导”、“集中培训+分类指导”、“教师面授+网络教学”相结合等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规范性。
第十四条  培育考核以考核技能为主,兼顾考核理论知识水平和参训出勤情况。其中实践技能和生产经营成果占总成绩的60%;理论知识考试占总成绩的30%;参训出勤情况占总成绩的10%。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按照初级、中级、高级分别认定,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六条 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评审制,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优选涉农专业、中职以上技术人员组成评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程序:本人自愿申请填写《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资格申请表》,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委员会评定,县领导小组确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提交材料包括:《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年收入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生产经营性类别的还需提交所在经营主体证明(如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执照复印件)或种养大户生产规模证明、带动效益证明以及取得相关认证证书、奖励证书等。
第十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标准。取得结业证书的认定为初、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的,需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初级职业农民。18—55周岁之间,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条件,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
(二)中级职业农民。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8—55周岁之间,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6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有较高的理论基础和管理技术,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村里能够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
3、能在专业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示范带动1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4、应用先进管理方法或新技术、新品种,农产品品质有明显提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0倍。
(三)高级职业农民。获得中级职业农民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能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现场会等,有不少于80个学时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2、基础理论知识深厚,技术管理水平一流,能为农民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县先进行列;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成立农业企业、注册果品商标、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品获绿色食品认证、产品获有机食品认证或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认证;
4、积极从事种养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
5、示范带动20个以上农户从事相关产业,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20倍以上的。
第十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文化程度、生产技能、经营规模、生产效益、职业道德等5个指标,实行百分制评价。其中文化程度占10分,生产技能占20分,经营规模占20分,生产效益占30分,职业道德占20分。合格为80分。
(一)文化程度评价指对培育对象基本文化素质的考核活动,凡取得初中以上级别毕业证书的评价为10分,否则为5分;
(二)生产技能评价指对培育对象专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凡经培训取得相应级别结业证书的评价为20分;
(三)经营规模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规模的考核活动,凡经营规模达到本级最低标准的评价为15分,根据经营规模增加量相应加分,最高20分;
(四)生产效益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考核活动。初级职业农民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倍,中级达到10-20倍,高级达到20倍以上的,评价为20分;带动2个以上农民就业或发家致富的评价为3分,根据带动农民就业量或发家致富情况进行相应加分,但不超过5分;生产经营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评价为0分,虽然对生态有影响但积极采取措施治理的评价为3分,对生态无影响且促进环境改善的评价为4分,对生态环境改善效果显著的评价为5分。
第二十条 职业道德评价指对培育对象生产经营中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诚信及对热爱农业行业行为的考核活动。凡经营中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欺骗行为以及消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评价为0分,且不得参与资格认定;经营中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欺骗行为,并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评价为15分,积极发展安全食品基地认证、农产品质量追溯、商标注册、品牌建设的相应加分,最高20分。
第二十一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实行逐级晋升,获得初级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一年以上的方可考核认定中级证书,获得中级一年以上的方可考核认定高级证书。对获得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奖励且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直接参加中级以上职业农民资格认定;对于具有农科大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考核通过,生产经营形成规模,生产效益十分显著,职业道德水平得到群众认可的,可破格进行高级资格认定。

第五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可持续开展,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对被认定为我县新型职业农民的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农业生产经营政策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土地流转、用地用电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1、积极开展土地确权,促进土地合理流转,以新型职业农民为基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2、获得资格认证的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优先获得流转土地使用权,优先参加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选奖励,优先获得政策扶持;
3、对发展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行向主管部门备案制。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在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按照农用地管理;
4、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用电的新型职业农民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二)农业建设项目政策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省、市示范社。
1、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各类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或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符合有关条件的自建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各类建成项目优先供新型职业农民使用并承担管理养护义务。逐步探索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2、优势农产品基地(含设施农业、蔬菜基地)、养殖小区(含大中型沼气)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优先立项;
3、科技推广及物化补贴类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三)产业发展政策扶持。
1、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自主申报,申报内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动态管理范畴,经核定后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为争取政策扶持的依据之一;
2、对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粮食生产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补贴项目全覆盖;农机补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等项目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大中型农机补贴向较大生产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3、支持和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鼓励建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鼓励有条件企业在大中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四)金融信贷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信用等级评定按高档次执行,提高相应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先满足创业融资需要。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五)税费减免政策扶持。对新型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区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省收取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六)技术服务支撑政策扶持。
涉农部门及培训基地应当整合科技资源力量,建立职业农民指导教师库和帮扶指导各项制度,确保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发展规划到位。
1、农业技术人员、指导教师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子,把其纳入农业科技示范户范畴,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帮扶指导关系,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跟踪服务;
2、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参与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园区、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特色种植基地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技术干部派驻制度,帮助新型职业农民发展主导产业,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3、建立农技人员激励机制,健全技术人员帮扶档案,将技术人员帮扶指导成效与个人年度工作考核、技术职称晋升等挂钩。
(七)农业保险政策扶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发保险品种,扩大保险责任,逐步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的补贴额度和补贴范围。
(八)社会保障政策扶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一户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服务继续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带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复审制度。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已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合格的在资格证书上加盖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印章,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考核复审审的取消已认定资格,证书公示作废。
(一) 新型职业农民的准入。经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机构培训,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标准条件的培育对象,可以通过认定程序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被确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部门的管理、培育服务。
(二) 新型职业农民的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有违法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2、套取过国家项目资金的;
3、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4、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6、出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7、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生产经营水平低下的;
8、年龄超过60岁及其他不符合新型职业农民标准条件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文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7-14 08:10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5-1-4 2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理你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1-5 09: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留镇福彩站 于 2015-1-5 09:15 编辑
    d帅哥 发表于 2015-1-4 21:15
    没人理你

    有人能用上就行了,有扶持政策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1-18 02: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日本观看:加微信:yule180 获取地址。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5-2-15 09:3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删帖申请|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Comsenz Inc. ( 冀ICP备12019373号-1 ) 法律顾问:常全根律师

    GMT+8, 2024-4-20 13:22 , Processed in 0.05363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